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書面材料。
擴展數據:
1的意義和作用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書面材料。調查筆錄是律師認定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壹,可以作為證言或者書證在法庭上引用。如果內容具有重大意義,律師也可以向法庭申請通知被告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2生產的關鍵點
(1)標題。
1標題。在中心寫“調查記錄”。②調查時間和地點。③調查者和記錄者。(四)被調查人和在場人。依次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場的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居住地。
(2)正文。
律師應當根據調查前事先準備好的調查問卷提綱,有重點、有秩序地向被調查人提問,並記錄被調查人回答的具體問題以及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線索。
(3)尾巴。
被調查人及在場人員簽名及調查日期。
1的基本內容
抄本抄本
[拼音]
【解釋】1。【註意;記錄]記錄的話。
2.用筆記錄。
3.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錄和反映訴訟活動和案件事實的文子和視聽資料。
筆錄為統壹印制的筆錄,由以下部分組成:
首先,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第二,求簡介。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詢問的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第四,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五、被調查人、詢問人和記錄人依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