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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證據規定

法律主觀:

調查取證的壹般規範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方式有兩種: (壹)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 法院 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 證人 出庭作證; (二)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2、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程序: (壹)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等。 (二)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壹份由 律師事務所 留存。 3、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基本程序: (壹)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委托書 、律師執業證,並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二)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三)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見證人或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代表人等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四)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取證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3、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 2、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就有關 犯罪嫌疑人 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 3、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如發現其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當在征求委托人、當事人同意後,提交公安機關或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調查建議。 審查起訴階段的調查取證 1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2、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3、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後,方可進行調查取證。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若發現該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會產生不利影響,可以停止調查。 審判階段的調查取證 1、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2、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並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害人出庭作證。 4、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的,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零九條

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封存,並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書面記明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並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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