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調解);
2、行政調解(執法過程中的行政調解);
3.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根據調解主體的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基層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是訴訟中的調解。對於婚姻案件,訴訟調解是必經程序。至於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調解,要看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不是必經程序。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調解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
(2)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
③調解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
(4)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