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都要先調解。
該案在法院調解失敗,也就是說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然後下壹步法院會開庭審理,審理要認真走程序。壹是原告先提起訴訟,被告答辯;二是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第三,法庭辯論;第四,最後陳述。民事案件開庭的程序大致是這樣的,有些簡單的案件會簡化。
但是,再簡單的案子,也關系到雙方的權益,壹定要認真準備。在聽證會上,如果妳是原告,妳先把妳的主張整理壹下,看看有沒有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部分。其次要帶好證據,整理好證據清單,按照證據清單的順序整理好證據原件和復印件。法官和對方都要看原件。同時,要預測對方可能掌握的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和可能打出的牌,提前想好壹旦對方亮出這些妳將如何質證和反駁;第三,要準備個人論據,律師代理的話,要準備代理詞。
訴訟真的是個技術活。作為壹名律師,我對每壹個案件都全力以赴,無論大案小案。首先我做好充分的準備,形成訴訟方案,收集證據,列證據清單,寫代理意見等。,然後與當事人充分溝通案情,從最壞的情況想,往最好的方面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當壹個案子贏了,我簡直比當事人還高興。
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是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執行人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屬於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結束,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是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對終審判決有兩種上訴方式:
壹是直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的證據;
二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請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由於人民檢察院沒有規定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期限,有些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或檢察院作出決定多年後才向檢察院申訴。由於原始證據發生了變化,很多案件雖然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仍然難以查清,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那麽規定刑事上訴時效是否意味著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不能,原因如下:
1.規定上訴時效不是限制當事人的上訴權,而是將當事人的上訴權明確化、具體化,更有利於檢察機關和其他審判機關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和調查,從而糾正真正的錯案,維護正確的判決和決定。
2.規定上訴時限可以使當事人更及時、更有效地行使上訴權。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這壹權利。當然,當事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行使訴權的,可以視為上訴時效的中斷,在意誌以外的原因消除後,上訴時效繼續計算。
3.規定上訴期限可以使檢察機關更有效地審查刑事上訴案件,更徹底地查明案件事實。隨著時間的推移,人的記憶會淡漠,有人會死亡,現場會改變原來的狀態,視聽資料會失去原來的效果,等等,這些都會給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帶來很多困難,而且時間越長,證據的客觀性越會喪失,難度越大。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基本特征:
(壹)外在表現是直接侵權形式;
(2)大多數案件都有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的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
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壹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