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警衛隊設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這是壹個拘留中心的位置。
這是壹個拘留中心的位置。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負責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工作。看守所對執行職務的武警進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證明可能犯罪、暴亂、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機械工具。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