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莞開庭後多久會出判決書?
從開庭到判決,法律上沒有具體的時限,但整個審判過程有明確的時限。
(1)民事案件壹審時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
1.東莞開庭後多久會出判決書?
從開庭到判決,法律上沒有具體的時限,但整個審判過程有明確的時限。
(1)民事案件壹審時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4.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二,從第壹屆到第二屆需要多長時間?
具體開庭時間和是否需要二次開庭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審判時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判決宣告和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時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還是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均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由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不同,審理時間也不同。只要在規定時間內結案,就不存在程序違規,所以不確定開庭後多久能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