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離婚起訴書(可以請律師幫妳寫)
2.準備訴訟離婚需要的證據(委托律師代為立案,但法院必須到場。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應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
6.法院安排聽證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聽證: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被告在東莞居住壹年以上的,起訴離婚。可以在東莞離婚。
可以協商離婚,協商離婚在壹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起訴離婚,孩子和財產問題法院壹並判決。起訴前應在律師指導下固定相關證據,如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與撫養子女條件有關的證據、夫妻感情的證據等。這樣才能達到訴訟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