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有媒體多次報道東星航空資金鏈緊張的情況。2009年3月10日,通用電氣商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東星航空破產清算申請。2009年3月14日,應武漢市人民政府請求,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決定自3月15日零時起,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運行許可。3月15日,東星航空董事局主席蘭世立在試圖離開珠海機場時被警方控制,隨後被帶回武漢進行小範圍監視居住。此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處理。3月3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破產壹案,凍結東星航空16賬戶,指定由武漢市法制辦、市總工會、市交委等政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破產管理人,接管東星航空破產事務。4月7日,破產管理人取消了與通用汽車等的飛機租賃合同,將東星租賃的9架飛機中的7架從通用汽車返還給通用汽車。另外兩架飛機因東星航空欠下債務,分別滯留在廣州白雲機場和鄭州新鄭機場。4月8日,東航最大債權人中國航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債權人向武漢中院提出重整申請,表示願意提供包括資金在內的壹切支持,幫助東航破產重整,6月12日再次被武漢中院駁回。隨後,曹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於8月7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東星航空重整計劃,等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終審判決。2009年8月25日,湖北省高院決定撤銷武漢中院此前作出的李新忠重組東興申請“不予受理”的裁定,要求武漢中院再次受理此案。此前,曹等8名申請人的重整申請均被武漢中院駁回,但截至目前,只有的方案被裁定重新受理。這意味著東星航空有望避免破產清算,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而李新忠可能成為此次重整申請的唯壹進入者。2009年8月26日,武漢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申請人對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東星航空壹夜之間成為國內首家破產的航空公司。眾多債權人拯救這家民營航空公司的努力也被迫結束。2010年4月,法院查明,東星航空實際控制人、董事蘭世立在明知有關部門已多次督促其補繳欠稅的情況下,仍隱瞞、轉移營業收入,逃避追繳欠稅,並指使其相關人員轉移、隱藏營業收入500余萬元,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5000余萬元。法院壹審判處他4年監禁。2065 438+01 5月9日上午,東星航空母公司東星集團訴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壹案在廣州白雲區法院開庭。這也是中國大陸民航史上的“民告官”第壹案。東星集團提起的訴訟是針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於2009年3月14日發出的公開電報。電文稱: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總局決定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第二天,東星航空開始停飛,直到東星航空被裁定破產清算。2065 438+01 2月28日,東星集團召開新聞發布會,稱民航中南局壹紙“停飛令”導致東星航空破產清算,東星集團全面癱瘓。東星集團決定將民航中南局推上法院的被告席。東星集團認為,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在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沒有依法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僅憑壹封信就做出停飛決定。這種做法違反了規定,故請求法院判決停職的行政處罰無效。該案由白雲區法院於2011年2月24日立案。據了解,此案是中國大陸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據東星集團介紹,在法庭上,東星集團律師與民航中南局辯論的核心是民航中南局關於東星航空停飛的明傳電報的依據。壹審結束後,法院將擇日再次審理。2009年3月,民航中南局向東星航空發出停飛令,隨後東星航空破產,全面癱瘓。今年2月,東星集團向廣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以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為由,宣告中南局作出的停飛東星航空的行政處罰無效。法庭上,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認為,民航中南局僅根據武漢市政府的申請就做出停飛東星航空的決定是違法的。另壹方面,民航中南局表示,2009年初的壹系列事故顯示東星航空存在安全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第56條,東星航空停飛。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管理局發布明傳電報,稱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航班的函》,管理局決定停飛東星航空航班。嚴表示,僅以通知函作出停飛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同時也違反了《民航法》中停飛的三個法定條件。民航中南局認為,東星航空在2009年初發生了多起事故,包括員工摔倒。東星航空在適航飛行、飛行員穩定性、人員培訓投入、公司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東星航空的各種問題影響了其安全運營。嚴表示,東星航空雖然存在問題,但並沒有達到需要停飛的程度,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根據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的安全審核報告,東星航空在安全審核項目中的符合率為94.6%。爭議法庭法官表示,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有六個:壹是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的股東,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二是起訴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飛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第四,停飛的事實依據是否充分;第五,這個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第六,實施停飛決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3]在三個多小時的庭審中,民航中南局要求東星航空停飛的銘傳電報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原告東星集團的代理律師嚴認為,這份明傳電報中提到的依據只是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在安檢過程中確實發現東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該在這份電報中明確說明。結果預測9日中午12: 30左右,法庭法官將宣布休庭,擇日宣判。東星航空總裁助理藍建民認為,東星集團勝訴的把握比較大。對此,國內壹家民營航空公司創始人表示,民航局出於安全考慮停飛壹家航空公司,因為資金短缺確實會影響飛行員和航班的安全,所以東星航空打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不大。具體可以聽東星集團的搜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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