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千峰,男,22歲。因本案於2010年4月2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6日被移送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鄭州市第壹看守所。
被告人鄭來亭,男,39歲。因本案於2010年5月6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審。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刑檢(2010)第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千峰犯盜竊罪。被告人鄭來停止掩飾、隱瞞犯罪事實,於2010年6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審查,發現本案不適用簡易程序,並於6月2010。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宋剛,被告人陳千峰、鄭來亭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千峰竄至鄭州市金水區路與商城路交叉口1號樓1單元603室,盜竊被害人王某X200手機壹部。經鑒定,松下X200手機價值人民幣1000元。
2.201065438+10月8日,被告人陳千峰到鄭州市金水區順河路1號院2單元6號樓115室,盜竊被害人彭某三星J808E手機壹部。經鑒定,三星J808E手機價值人民幣800元。
2010年3月的壹天,被告人陳千峰到鄭州市金水區建業花園82號樓2單元8樓樓梯口,將被害人劉* *停放在此處的壹輛巨型山地車盜走,後以19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來亭,被告人鄭來亭在明知該電腦主機為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購買。經評估,捷安特品牌山地車價值為1600元。
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陳千峰到鄭州市金水區東方明珠小區1棟3單元6樓東湖,盜竊被害人郭*的壹臺組裝好的電腦主機,以2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來庭。被告人鄭來亭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購買。經鑒定,電腦主機價值人民幣2400元。現在贓物已經追回來了。
5.2065438+2000年4月23日約1時許,被告人陳千峰到鄭州市金水區路5號樓4號樓12棟東門,從被害人周* *處下載戴爾牌PP11S筆記本電腦壹臺、手表兩塊、無敵英漢電子詞典壹本、三星壹部。經鑒定,戴爾牌PP11S筆記本電腦價值為人民幣1000元;無敵牌英漢電子詞典價值人民幣300元;三星牌移動硬盤價值人民幣200元。現贓物已追回,並返還被害人。
案發後,被告人鄭來停退贓款65438元+0600元。
綜上,被告人陳千峰作案五起,贓物價值7300元;被告人鄭來亭停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人民幣四千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陳千峰、鄭來亭在庭審中均無異議,有被害人王* *、劉* *、郭*、周* *、證人黃*的證言、扣押、返還物品清單、贓物照片、鑒定筆錄及照片、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等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千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鄭來亭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購買該物品,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千峰犯盜竊罪,被告人鄭來停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陳千峰盜竊貨物價值人民幣7300元,數額較大,依法應當在上述幅度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