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姚從山東來新東方昌平校區深造。2016年初,隔壁班王老師向姚表白,被拒絕了。
2065438年5月19日晚,北京市昌平區某高中學生姚突然失蹤。2065438年5月19日20時48分,李傑正在和女兒微信聊天,卻沒有收到女兒的回復。她以為女兒去洗澡了,沒在意。
然後跟女兒說錢已經匯了,女兒還是不接。
當晚21點,姚的手機顯示,他與同學打了兩次電話,翻墻離開學校,被攝像頭拍下。
據她母親李傑說,5月20日,事發當晚,學校壹名老師給她打電話,讓她第二天來學校。原因是她女兒和班裏壹個男生出去了,還沒回來。
同時,她也明確表示信任女兒。"她不是壹個隨便的孩子。"
擔心女兒,她撥通了女兒的手機,但已關機。學校讓她“先找到孩子”,然後連夜從山東東營開車到北京。
2016年5月20日,由於堵車,李傑沒到中午就到了學校。她從女兒的同學那裏得知,她已經找到人了,但是已經沒有生命體征了。
第二天,17歲的向警方承認他殺害了他的同學姚。
“我在壹個很小的停屍房裏看到了我的女兒。她有點認不出來了,頭發淩亂,臉腫了。”面對女兒的突然離世,李傑非常痛苦。
5月20日淩晨,姚的屍體在該校教學樓601教室被發現,鼻孔、嘴唇、頭部有血跡,手臂、腿部有淤青。
現場地板上有很多處理過的血跡。後來,宿舍管理員王芙蓉和魏透露,姚是在晚自習後在601房間被發現的。
魏和王芙蓉說他們去過601,因為門是鎖著的,他們沒進去。這間教室曾經是學校的老師辦公室,也是整棟樓唯壹沒有監控的教室。
值得註意的是,除了兇手王之外,還有另外三個人犯了殺人罪。
1.室友劉玲。那天晚上,我給姚打電話,邀請她到601教室。
姚和劉是舍友,關系不壹般。他們最後壹次交談是在壹個月前,而劉是姚唯壹的室友。
法醫說,電話是在姚死亡前後發生的,這些記錄是在事後技術的基礎上調取的,但沒有辦法知道他們當晚說了什麽。
2.與劉。當晚王某將姚某殺害後,拿走了姚某的手機,獨自前往酒店房間。
後來,他刪除了姚的許多電話記錄(後來通過科學手段恢復)。
淩晨四五點鐘,王告訴劉,他把姚給殺了。
劉回復微信稱,從4月到案發當天,所有與王、姚有關的通訊都被刪除。
劉向警方承認,刪除記錄的原因是“突然知道她被殺了,她非常害怕。”
3.同學張在網上到處跟人說:“全校都知道姚和王有壹腿。”
壹審判決壹個多月後,他在某網站上回答問題:“性關系如何證明自己的意願?”
“我不認為殺人犯是犯罪”“我不想忍受受害者家屬的瘋狂”。
本案於2017年4月9日在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在此過程中,王某堅決否認強奸事實,並表示姚某同意。
她提出要和他發生性關系,但後來因為害怕而退縮了。
李在壹次采訪中說:“我女兒告訴了我這個男孩。他總是穿著名牌來炫耀。她討厭這樣的人。”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說明王在胡說八道。
第二天,我們還在去北京的路上,就讓新東方的老師和校長給我們留言,問能不能用錢解決這個問題。
在審判和判決期間,王的家人甚至沒有出現。
王的家人說:“我不在現場,也不知道結果。我還在開會。要考慮的事情很多,不能跟妳說。”
2065438+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 18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這是對未成年人最大的懲罰,”母親李傑無奈地說。下壹步將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新東方作為壹個學校,校長在學校公布的“表現優秀,平時表現優秀”證明,希望輕判確實令人意外。什麽時候好的表現變成了殺錯的擋箭牌?
去年6月5438+10月,李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及其母親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1.75萬元。
隨後,法院舉行了民事訴訟部分的第壹次會議。因為辯護律師提出增加第三名被告,所以本案只進行了程序性審理,沒有進行實質性審理。
李說,這壹次他們的要求基本上和以前壹樣,只是因為時間長了壹點,失去工作的成本、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會有所變化。
此外,北京新東方教育集團將作為第三人出庭。
在民事訴訟中,李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王某及其母親支付* * * 1752990元的賠償金,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刑法》第17條規定:“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擔犯罪的刑事責任,而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承擔八種以上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年齡真的成了門檻,成了保護人的“魔鬼”嗎?只要在14以下,就可以為所欲為,不顧生命嗎?誰來保護善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