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增加《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是指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配套設施以及國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微波設備、衛星通信設備、機房、基站(含室內外分布系統)、鐵塔、管道、電桿、交接箱和供電設備。”
(三)第五條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部門單位名稱修改,全文不變。
(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快農村和邊遠地區電信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擴大光纖網絡和無線網絡覆蓋範圍,不斷提高網絡服務質量。”
(五)原第七條修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所有者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所有者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或者改造電信基礎設施。"
(六)原第九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後,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證明。”
(七)原第十壹條刪除“機場”,作為第十二條。
(八)原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基站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環境影響備案手續。”
(九)刪除第十四條。
(十)第十六條修改為“住宅小區、住宅樓、商業樓等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的區域內的配套通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入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共享費等。,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十壹)第十七條修改為“電網企業應當優先保障電信基礎設施的供電。”
(十二)第二十條修改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租用第三方設施時,不得簽訂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的排他性協議,已經簽訂的應當依法糾正,不得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與項目配套的通信設施。”
(十三)第二十三條中的“拆遷”改為“變更”。
(十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刪除第二十六條。
(十六)刪除第二十七條。
(十七)原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破壞、哄搶、盜竊電信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東營市物業管理辦法》
(1)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法律依據。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者,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等活動。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三)第四條修改為“本市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者的治理結構。”
(四)第五條第壹款“住房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