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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縣張三判多少年

文章供稿|王冰冰律師

壹審判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經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全力辯護,二審法院改判張任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簡介

2002年5月,張三(化名,下同)父親在某村承包壹片果園,2003年5月14日下午14時許,張三拿著自制土槍準備上山打山雞,在巡邏自家果園時,發現有人在果園偷香蕉。張三大喊抓賊,被害人李四(化名,下同)逃跑,張三便持槍追趕,在追趕過程中張三開槍擊中被害人李四背部,導致被害人李四當場死亡。張三多地潛逃長達17年,後張三於2020年12月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三對壹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並委托律師二審辯護。

爭議焦點

1.張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壹審判處張三死緩量刑是否合理?

辯護意見

(壹)本案中針對張三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張三相對方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張三開槍還擊符合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15.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具體到本案中,案發之前張三並不認識被害人,與被害人無冤無仇。本案起因是被害人盜砍香蕉,張三在追趕被害人過程中,被害人拿著鉤刀返回來要砍張三。另有兩名證人證言可以作證被害人持刀事實,其中證人王清榮提到:“他的身旁有壹把山刀” ,證人藍儒勝提到:“當時我看見死者蒲明元右手近處地上有壹把鉤刀,我沒有親眼看見那男青年開槍打死蒲明元”。

被害人手持致命性兇器鉤刀向張三沖來,僅距離張三兩到三米,意圖砍向張三,雖然被害人實施的行兇行為,並未導致張三實際損害,但其行為已對張三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造成現實的威脅,本案當中被害人持刀砍張三的行為符合最高院正當防衛意見中行兇的認定。對不法暴力行為還擊是人的本能反應,在此危急情況下,被害人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張三重傷或者死亡,因此張三對正在行兇的被害人開槍防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二)張三基於防衛目的,在被害人侵害尚未結束時,針對被害人開槍還擊,其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

1.張三開槍還擊時,被害人侵害尚未結束

張三是在被害人持刀沖過來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而開槍自衛的。被害人持刀欲砍向張三,張三持槍警告被害人不要過來,但被害人仍繼續沖過來,張三方開槍以免受不法侵害。直至張三開槍之時,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未結束。

2.從鑒定書可以推斷被害人應是在張三開槍瞬間轉身

在證據采信上,本案證據某某刑鑒屍檢字(200*)第***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中也可以印證張三未看到被害人轉身、被害人轉身可能發生在開槍瞬間的情形。在該鑒定書中,可以看到被害人除了背部中槍以外,有記載左耳垂下有壹處淺挫傷痕長,實際從照片5可以看出該受傷部位與背部中彈傷痕情況以及傷痕大小無差異,應為中彈後導致的傷痕。鑒定書雖記載前頸部未見損傷,但從照片5可明顯看出左前頸有壹處彈粒樣挫裂傷口,鑒定書並未對該傷情予以詳細記載。照片4顯示,被害人腰腹部左側前方有2到3處中彈情況,但鑒定書也未予以記載。如果張三是在背部開槍,不可能出現身體側邊或前面中彈的情況。

3.張三壹直穩定供述被害人行兇事實,被害人也具備行兇的現實可能,應當對張三供述予以采信,認定張三構成正當防衛

此案發生於四周長滿雜草的田間小路上,雖沒有目擊證人,但張三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供述應予采信,辯護人亦已向法庭申請對張三進行測謊,進壹步驗證張三陳述真實性。在張三與被害人對峙過程中,張三有試圖警告被害人停止行兇,但被害人不聽勸阻,仍持刀快速沖過來,張三方開槍還擊,在此突發情況下,不能苛求張三能看清被害人是否有轉身逃跑,更不能苛求張三在被害人瞬間轉身的情況下還能收回已經扣動的扳機,張三也無法就被害人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快速的判斷,故應當采信張三開槍時不法侵害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判斷。因此,張三在被害人正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時,對被害人開槍還擊,張三的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

(三)偵查機關在訊問時存在誘供的情形,訊問筆錄與訊問視頻存在出入,未如實記載張三的供述,第四次訊問筆錄未無對應錄音錄像,屬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具體體現在第三次訊問2020年12月7日的訊問視頻中:

1.公安機關誘供

公安重復3遍向張三逼問,妳好好回憶,妳開槍的時候他是背向著妳還是面向著妳,張三回答,我那時候開槍打過去,看到他就倒下了,我也不知道。此後審訊中斷約2分鐘,後公安又就此問題重復2次向張三逼問,明顯存在誘供的情形。

2.筆錄未全面記載張三的回答內容

公安問:妳是否認識妳殺害的人是誰?筆錄記載答:我不認識他,他是來我們香蕉園裏面偷香蕉的。視頻實際回答:當時我不知道,他當時沖過來,我不敢開槍,我不認識他,他拿著刀砍我,他是來我們香蕉園裏面偷香蕉的。

3.筆錄遺漏記錄張三的陳述

遺漏記錄以下內容:我也扣動扳機了,我也是怕他,我不想他也沖過來就轉身了,我那時候也沒辦法,壹秒之差,他也轉過去,壹秒。

4.筆錄完全歪曲張三陳述

公安提問:妳開槍打到這名男子身體的什麽部位?筆錄記載答:應該是背部,而且在我開了槍後他就趴在地上了。視頻實際回答:當時打的時候我不知道是背部,就是這樣(當事人作出舉著槍低著頭弓著腰的射擊姿勢),就趴下去了。

另,2020年12月17日即第四次訊問無對應的訊問視頻,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四)本案並未無證據證明張三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持刀砍張三的事實應當由控方依法舉證,舉證不能導致事實存疑的,應當對該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

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特定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但控方對張三壹直陳述的,被害人持刀砍其的有利事實,在起訴書中只字未提。壹審判決僅以“認定被害人在追趕時持刀要砍張三的事實證據不足”壹語帶過,並未分析張三是否具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也未分析當時的現實情況和可能發生的情形,完全不考慮張三案發時的現實處境。

可以明確的壹點是,案發當時是根本沒有目擊證人的,本案證人均是證明槍擊的現場及事後情況。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案發時沖突經過主要依賴於張三本人的供述以及現場勘驗情況、物證等來證實。當偵查機關趕到現場時,現場基本已被圍觀群眾破壞,同時偵查機關在勘驗現場時,也未對地面痕跡、是否打鬥情況進行勘驗和分析,甚至遺漏了證人提到的被害人身旁的鉤刀這壹關鍵物證。在此情況下,本案事實存疑是因偵查取證存在重大疏忽和瑕疵導致。如僅以鑒定結論中,被害人背部中槍,即草率認定張三當時無防衛的必要,以損害結果推導案發經過,等於推定張三有罪,也有違我國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控方應當對被害人是否有持刀砍張三的事實進行充分調查核實,並對事實進行舉證,而本案現有證據雖無法完全證實張三存在正當防衛行為,但也無證據顯示張三在當時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因控方舉證不能導致本案事實存疑,應當對該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合理解釋,法院並不能以證據不足,草率對被害人在追趕時持刀砍張三的事實不予認定。

(五)退壹步而言,即使認為張三防衛開槍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也屬於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張三具有多項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處罰

壹是具有自首情節。本案到案經過可以證實張三系主動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述本案事實,應認定自首,對張三減輕或從輕處罰。二是對方嚴重過錯,甚至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即便法院最終不認定張三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也至少應當認定被害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對張三從輕處罰。三是張三自願認罪,有明顯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壹審判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張三的行為屬於特殊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認為其構成犯罪,也仍具有多項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當對張三從輕處罰,壹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高,二審依法應予以改判。

判決結果

1.維持某中級人民法院(202*)某**刑初**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隨案移送的單管火藥槍壹把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2.撤銷某中級人民法院(202*)某**刑初**號刑事判決的第壹項,即被告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上訴人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評析

本案是壹起17年前的重大故意殺人案,鑒於案發時偵查技術手段落後,直至張三歸案時隔17年,根本無法補充取證,案件辯護難點重重,張三陳述被害人揮刀沖過來才開槍射擊,其開槍是基於防衛,該事實除其本人陳述外無任何證據可證實,張三曾作出對己不利陳述,筆錄中張三多次承認開槍時看到了被害人轉身。基於上述難點,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作為張三的辯護律師,為張三爭取改判減刑進行如下辯護工作:

(壹)認真審查卷宗,梳理證據疑點

二審中,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經過認真反復的閱卷,發現壹審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存在遺漏,對張三陳述的被害人行兇、張三與被害人雙方對峙的關鍵事實並未認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照片反映被害人並非僅背部中彈,被害人身體前面和側面也有中彈痕跡,恰恰可以佐證張三開槍瞬間被害人方轉身逃跑這壹事實。此外,公安對張三的訊問視頻與訊問筆錄存在較大出入,筆錄未如實記載的,恰恰是張三關於開槍時是否有看到被害人轉身事實的陳述。於是,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就上述疑點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實的書面辯護意見。

(二)善於運用疑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強調公訴方對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舉證責任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張三是否存在防衛事實,展開激烈辯論。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緊緊圍繞疑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提出案件疑點,進而強調公訴方應進壹步承擔舉證責任,具體理由為:張三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事發當時沒有目擊證人,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張三的陳述、現場勘驗情況、鑒定意見是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根據各證人的陳述,在公安到達現場前,已有很多群眾在圍觀,並且被害人妻子也已叫人要將被害人擡回去,現場環境早已被圍觀群眾破壞,在案的現場勘驗情況,公安也僅僅是對大環境拍照取證,而忽略了很多細節,包括提取腳印、對地面痕跡進行勘驗和分析等,導致根本無法考證張三與被害人是否存在對峙、打鬥情況。此外,公安也遺漏關鍵物證,證人多次提到的鉤刀,也未扣押作為本案物證。因此,本案事實存疑是公安取證瑕疵和重大疏忽導致,控方也沒有證據顯示張三不存在防衛的可能性,基於疑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應當采信張三陳述的案發經過。

(三)積極與法官溝通,說服法官就案件事實和證據達成***識

二審審理期間,劉斌律師、王冰冰律師憑借自身的專業技能和對刑事案件獨有的敏感,及時發現案件的疑點和瑕疵,充分運用訴權和經驗與法官反復溝通交流,並向法官提交測謊申請書,申請對張三進行測謊,以還原案件全部事實。雖合議庭最終未同意對張三進行測謊,但在二審判決中,法官仍依據在案證據認定了“張三與被害人有近距離的短暫對峙,張三持槍且被害人持刀均具有壹定的危險性,張三因緊張不能自控而開槍”這壹關鍵事實。最終,二審法院方采納律師關於量刑過重的意見,將張三量刑從死緩改為無期徒刑。

結語與建議

在刑事辯護中,貴在專業,贏在細節,律師應更重視對證據的細節研究,對案件的每壹個證據均應認真審視。張三犯故意殺人罪壹案,二審判決中雖並未采納律師關於張三構成正當防衛的辯護觀點,但二審法院在沒有新增從輕情節情況下,仍對張三改判為無期徒刑,就足以反映二審法官對張三是否因防衛而殺人,內心壹定也是打了壹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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