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是壹個漢語詞匯,拼音是dú zhí。意思是玩忽職守;不盡職。
具體是指專業服務者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Negligence)、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通常原告必須提示被告在專業領域接受的標準下出現失誤,在二十世紀晚期,愈來愈多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門技師,在瀆職訴訟案中成為被告。(法律詞語)
種類
壹、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
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