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法官,本所接受被告人王家屬的委托,指定我為王的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出庭為王涉嫌敲詐勒索壹案進行辯護。本案開庭前,辯護人多次會見被告人,進行了詳細閱讀和認真調查,使其對本案事實有了清晰準確的認識。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壹、本案認定王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核心事實在於被害人是否受到被告人的壓力交付財物,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害者闖進他家,嚇壞他老婆,找他談判理論,這是必然的。他的言語和情緒難免會過於激動。不把問題說清楚,不讓受害者離開,也是人之常情。年輕氣盛的王對被害人的毆打態度冷漠。結合本案事實,首先,被害人沒有直接交付財物,而是中間人聯系其老板,約定給王毅10000元解決此事;其次,在解決與被害人的矛盾時,有人進行調解,而給被害人老板錢的主要角色就是這些人。如果與王構成犯罪,這些人是否構成犯罪?在沒有認定敲詐勒索罪核心要件不準確的情況下,指控王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起訴書難以成立。第二,王在主觀上不具備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要件。本案中,王事先並未實施犯罪。雖然他事先給王某打了電話,但打電話給王某的目的是尋求王某幫助通過物業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讓王某教訓維修工人或要錢。當天,王正好在物業辦公室對面的洗車店打牌,出於親情和義氣去了物業辦公室。打電話給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向受害人勒索錢財。整個過程都是王的。此外,王自始至終沒有向被害人要過錢。雖然最後拿到了1,000元,但是王並沒有期待這筆錢,也沒有看到這1,000元。他不知道這件事。其實他壹分錢都沒拿到,因為他的目的不是敲詐,而是幫助解決與受害人的矛盾。雖然他打了受害者,這是王年輕氣盛用錯了方法,但他不能。王某與被害人不認識,與被害人接觸時間較短,沒有完全參與人與人之間的調解。他不知道調解過程的具體情況。王壹直說出事不關我的事,調解前就把物業留下了,事後壹分錢也沒要過。因此,王不具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第三,王在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了擊打,但目的不是為了勒索錢財,其主客觀行為均不符合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則。本案中,王某擊打被害人具有壹定的偶然性和突發性,被害人對王某的批評不予理會。王某出於忠誠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但目的不是為了勒索錢財或傷害其身體,故王某的客觀行為與其主觀行為不符,其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四。本案中,事前或事後均未與王達成敲詐勒索的故意,與共犯也不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目的,共犯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王剛剛得知7月29日下午他哥哥的房子被壹名物業修理工闖入。王某到物業辦之前,沒有指使、指使王某打兩名被害人,也沒有制止王某,王某的過激行為不是真實意思和目的。而且他們見面後也沒有告訴他們要去找兩個被害人要錢,或者讓王幫他們要錢。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報警解決此事,警察告訴他們自己解決,並尋求受害人的道歉。當時還有其他人當調解人。為了保護民事權利,以金錢賠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是應有之義,既不違反法律,也不違反受害者本人及其老板。王自始至終不知道要錢的事實。王直到被公安機關調查才知道自己拿了被害人的錢1000元。故不存在王與被害人在事前、案中串通的目的和行為。根據* * *共犯犯罪理論,* * *共犯犯罪的成立要求所有* *犯罪人具有相同的故意內容。本案中,要求王具備敲詐勒索的主觀目的。結合上述律師意見,本案在這方面欠缺,證據不足。所以沒有證據證明* * *的主觀故意是壹致的。綜上所述,本案中,事先或事後均未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不存在與共犯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目的,故* * *作為共犯不成立。五、量刑辯護:王具有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條件。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款贓物,或者退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沒有參與贓款贓物分配的,可以認定為輕微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結合本案事實,王當庭表示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希望合議庭能夠充分重視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公民因堵門被指控敲詐勒索後應及時維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是最好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如果公民沒有足夠的法律素質和知識,很容易陷入無法自救的境地。律師的辯護會在最大程度上給當事人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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