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公安機關將保留無法消除的行政處罰處罰記錄的相關檔案和資料。我國沒有犯罪記錄消除制度,這些記錄會伴隨當事人壹生。通常的“前科”壹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前科,又有前科。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查到刑事處罰記錄。被判緩刑的也可以在司法局找到。但是,上述記錄不對任何人開放。只有司法機關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報主管部門批準後,才會對外提供。治安拘留肯定不會留下任何記錄。因為治安拘留其實指的是小錯誤,壹般不會留在卷宗裏。但是現在每個人的信息都可以在網上查到,所以妳在公安局的電腦系統裏查,就會有違法記錄。但是這種記錄是沒有記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衍生問題:
沒被判過刑有前科嗎?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沒有判決的,不認為有犯罪記錄。被人民法院定罪的人被認為有犯罪記錄。為加強對罪犯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