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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被判了多少錢?

賭博涉及以下金額並被判刑: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5萬元以上;

2.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賭博獲利本人達到5萬元以上,可構成賭博罪。但是,賭博獲利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成立賭博罪:

1,犯罪分子組織、召集三人以上參與賭博的;

2.犯罪分子為了抽頭漁利,組織多人參與賭博。

1.多少構成賭博罪?

根據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其他賭博集團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這類人俗稱“賭徒”,賭徒本身未必直接參與賭博。所謂賭博業,是指賭博成癮,無時無刻不在賭博,並以賭博收入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徒”,只要有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之壹,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壹直參與賭博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盈利的目的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壹定要贏錢。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他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錢,也不影響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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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第四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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