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開設賭場”。
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賭博賄賂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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