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賭博罪的非法界限
1.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及的賭博金額和賭博次數。
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3.演員是賭徒、賭徒、賭場老板或壹般的賭博人群。
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他們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獲利。參賭者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可能是壹個人,也可能是多人。賭徒是個愛賭博的人,即賭博收入是他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賭徒》中有些人沒有正當職業,專門賭博;有的有工作,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賭博是兼職,賭博輸贏金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老板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法,提供賭博工具、籌碼和資金,組織賭博的人。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壹般的賭博人員,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賭客的身份和賭客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