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人民法院應當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通過庭審質證程序不予采信原鑒定結論,起訴方對本案承擔不利訴訟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55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在所有情況下都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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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打人者家屬為逃避嚴懲,引誘傷者,與醫務人員勾結偽造假出院病歷拉攏法醫,使重傷鑒定變成輕傷。9月9日,從江西省吉安縣公安局獲悉,歐陽佳涉嫌窩藏罪、郭某、王某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歐陽毅涉嫌偽證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辦案民警塗警官介紹,這四名男子為2013年2月28日發生在吉安縣某KTV娛樂場所的壹起案件作偽證。其中,王某為該案傷者,歐陽佳為該案犯罪嫌疑人肖的親屬,郭某為醫務工作者,歐陽毅為法醫。
“2013.12.28”事件發生後,王被鑒定為重傷。肖某等人也已被吉安縣警方抓獲歸案。
在依法辦案過程中,肖某的親屬歐陽佳多次找到王某協商賠償事宜,並表示如果王某配合,重新鑒定會將傷害等級由重傷降為輕傷,這樣犯罪嫌疑人會得到輕判,王某會從經濟賠償中受益,否則可能拿不到壹分錢賠償。在歐陽佳的利誘下,王答應積極配合重新鑒定。
但王的傷情確實比較嚴重,很多鑒定機構都無法降低傷情等級。鑒於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傷者的出院記錄,王、歐陽佳策劃偽造病歷。王找到了他的朋友,醫務工作者郭提供了幫助。
5月初,郭為王偽造了壹份虛假的出院記錄。很快,歐陽佳找到了有資質的醫生歐陽毅幫忙鑒定。歐陽毅沒有認真審核鑒定人的實際傷情,就以虛假出院記錄為由,方便於5月16日出具輕傷鑒定意見。
檢察機關在審查二次損傷鑒定時,發現二次損傷鑒定所依據的病歷資料不壹致,存在弄虛作假的可能,降低損傷等級嚴重影響量刑。8月18日,檢察機關將偽證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吉安縣警方經過縝密偵查,破獲了這個由傷者、經紀人、醫生組成的“壹條龍”造假鏈條。
9月2日,吉安縣公安局對涉案4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人民網-多方形成“假鏈”將重傷轉為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