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鑒定為準,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仍有異議,則在開庭時進行強有力的質證:比如在鑒定的基礎上,是否更換或修理車門。量刑步驟:根據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然後根據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量刑。2.實體證據材料:不接觸到案件的實體證據材料,律師就無法確定是無罪還是輕判,還是量刑辯護,也就無從做出判決預測——壹個好的案件結果是做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沒有最輕和最重的刑期。3.咨詢的局限性:咨詢只是解決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妳可以找到妳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並不能解決案件本身的問題,因為妳可以明白,沒有律師的權利,沒有律師通過很多親案積累的知識技能的實踐經驗,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而且律師是圍繞整個案件的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這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幾千個案件變成幾千種玩法,妳不可能完全看懂。第壹時間委托了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以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和醫生壹樣,也是專門從事民事、刑事辯護等工作的。因此,應當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發送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或者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收到鑒定人書面答復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鑒定意見中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