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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機關逮捕的罪犯,在看守所等地聽到判決結果是什麽樣的心情?

首先糾正壹點,公安機關沒有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公安機關認為某人有“犯罪事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經內部批準,可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看守所裏嫌疑人的情緒

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候審期間,每天都要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反省和坦白自己的罪行。因為是抓捕,只核實了主要犯罪事實,有些還需要深挖,進壹步核實。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也不壹樣,想法也不壹樣。如果案情簡單,罪行輕微,希望盡快做出判決,服刑改造,早日出獄回家。如果案情復雜,罪行嚴重,審判時如何處理,公安法院知道什麽不知道什麽,是否應該坦白,坦白會不會加重處罰等等。

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都在絞盡腦汁地想如何為自己開脫,減輕處罰的事實理由,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至於少數殺人犯,他們知道自己罪大惡極,只是進了看守所,並不是因為像他們想的那樣吃不下,睡不著。他們知道死刑還有壹個過程,也比較平靜,不是很焦慮。

刑事拘留不是無限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三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三日,對於流竄作案、團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就會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另壹方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會非常謹慎。畢竟現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很嚴。壹旦出現任何問題,將嚴肅追究經辦人員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更何況,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在審判階段發現被告人沒有犯罪,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檢察院。正因為如此,檢察院才會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這意味著大部分被抓的嫌疑人都是有罪的,他們很清楚這次必然會被困在我家。所以,在審判前,他們不會驚慌害怕,而是等著“轉移基地”進監獄。

犯罪嫌疑人出來主要有三種方式。

有的人認為被拘留後根本不構成犯罪,想讓辦案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盡快放人;有些人會認為,不管最終罪名是否成立,都希望在案件到法院之前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先出來,不用待在看守所,而且如果能取保候審,大概率最後也不會太重。

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是壹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對明顯無罪或者情節輕微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不提出逮捕,檢察院可以不批準逮捕。壹旦批準逮捕,證明辦案機關初步認為當事人有罪。

對於有壹定辯護空間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和律師都希望在37天內積極爭取。能否無罪,申請保釋也很重要。第壹,相比後續程序,37天內成功辯護的案件可能性更大,刑事案件無小事,宜早不宜遲;第二,裏面的人都想早點出去。最好能無罪釋放,但不能不保釋。如果實在不行,那就早點打官司,早點判決。

所以,做壹個守法的人。當我們失去自由的時候,妳就會知道想去哪裏就去哪裏的自由是多麽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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