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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壹犯罪問題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 *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壹、* * *相同犯罪的類型

1,任意* * *罪和必要* * *罪

這是按照構成公共犯罪所需的人數來劃分的。

(a)任何* * *

所謂任意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壹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犯罪沒有主體數量的限制,所以通常* * *共犯是任意的,比如搶劫、強奸、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犯罪。所謂“任意”,就是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的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犯罪的主體是單壹的或者是兩個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意的或者是任意的。

(2)必要犯。

所謂必要* * *罪,是指只能以兩個以上* *同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包括聚眾鬥毆罪(如刑法第290條的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的聚眾搶劫監獄罪等。)和集團犯罪(如刑法)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數人實施同壹犯罪的犯罪是必要犯罪。而這種規定只會存在於小節中,所以必要* * *罪主要是小節的問題,即小節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殊要求。換言之,本罪的主體是以“復數”作為構成要件的。

必要的* * *同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這種* * *同罪有以下三種:

(1)對立* * *共犯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的對立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類犯罪中,沒有對方的行為,犯罪就不能成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①所犯罪行可能不同(如行賄、受賄等。)或者壹樣(比如重婚)。(2)各自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行賄受賄,即壹個給予,壹個接受。(3)雙方的對立行為是相互依存的,如行賄只有在具備行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發生。(4)壹方構成犯罪,壹方可能不構成犯罪。如甲、乙、丙三方各向丁行賄3000元,丁* * *受賄9000元。甲、乙、丙方不構成受賄罪,但丁構成受賄罪。這種情況雖然還是叫必要共犯,但是術語真的很值得研究。

(2)聚合性* * *犯罪,是指以大多數人的* * *同伴為犯罪構成要件,走向同壹目標的犯罪。如武裝叛亂、暴亂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等。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壹是人數眾多;第二,犯罪參與者的行為方向壹致;第三,參與的程度和形式可能不同,有的參與組織、策劃或指揮,有的只是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3)集團犯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犯罪集團的犯罪。比如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屬於這壹類。對犯罪中的必要共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2、* * *事前犯和* * *事中犯(繼承* * *犯)

這是基於共謀的時間,也就是* * *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這裏的“事先”是指在犯罪之前。在開始實施之前,計劃實施同壹犯罪或者構成故意犯罪的,屬於預先* * *犯罪;犯罪後形成* * *罪是故意,是事中的* * *罪(繼承* * *罪)。

如果先行人實施了壹部分行為,後繼行為人參與或者提供幫助具有* * *共犯的意思,則稱為繼承* * *共犯。後行為人參與後的行為與前行為人構成犯罪。但他們也應該對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應該對加入前的加重行為負責。比如張三搶劫乙財物,暴力打傷乙,此時李四到達現場,知道張三要搶劫乙財物。李四和張三壹起搶劫B的財物。雖然李四和張三均犯搶劫罪,但李四對乙重傷不負刑事責任,只有張三對乙重傷負刑事責任。

繼承* * *犯成立的時間:必須在犯罪完成之前。加入完成後不構成繼承的犯罪分子,屬於窩藏、包庇罪。但多環節犯罪和連續犯是例外。

3、簡單* * *和復雜* * *

這是根據* * *和犯罪分子是否有具體分工來分類的。簡單* * *犯又稱* * *共犯、* * *共犯,是指兩個以上直接實施特定犯罪的人的行為。* * *服刑人員是犯罪人,不存在組織犯罪、協助犯罪、教唆犯罪的問題。而復雜* * *犯罪是指* * *與犯罪分子之間有分工的* * *共犯犯罪。不僅有直接著手實施* * *犯罪的行為人,還有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間的分工。

4.壹般* * *犯和特殊* * *犯

這是根據有沒有組織形式來分的。壹般* * *犯罪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 * *共犯犯罪,由* * *犯臨時組合起來實施某種犯罪。壹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將不復存在。特殊* * *犯罪分子又稱有組織的* * *共犯、集團* * *犯罪分子,壹般稱為犯罪集團,是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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