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保障依法、公正、及時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範準確認定、依法從嚴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重傷、傷害致死案件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第六條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處理。傷情鑒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對管轄有爭議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三章預處理
第十條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第十壹條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民警提前到達現場後應做如下處置:
(a)停止傷害;
(二)組織救治傷員;
(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走訪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第十二條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
(壹)組織救治傷員;
(二)了解案情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走訪證人;
(四)追查犯罪嫌疑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第四章檢查和檢驗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有現場勘驗和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勘驗和檢查。
第十四條
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信息,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偵查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
辦案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
勘驗、檢查現場的時候,應當邀請壹至二名與本案無關的公民作證。
第十六條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傷者傷情進行拍照,並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冊。
第五章評估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作為證據的人身傷害程度、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情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受委托時應當在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人身傷害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兩名以上鑒定人進行。
傷情鑒定難度較大,可能對鑒定意見有爭議或對委托方有明確要求。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首席法醫或者四名以上法醫進行。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鑒定邀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壹條對人身傷害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害鑒定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規範要求。鑒定文書應當包含被害人面部免冠照片和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受傷部位的詳細照片。對於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訊問被害人,應當重點詢問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工具、方法、部位、傷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詢問傷害行為人時,應當重點詢問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工具、方法和部位。
多人參與的,還應當詢問參與人員、所持兇器、位置、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傷害的工具、方法、部位、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訊問證人時,應當重點詢問受傷的時間、地點和經過,雙方人數和各自的職務,所持武器,受傷的先後順序,受傷的工具、方法、部位、衣著和身體特征,證人所處的位置以及證人與雙方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詢問其他證人時,應當詢問其對傷情的所見所聞。
第二十七條審理傷害案件,應當重點收集以下物證和書證:
(壹)兇器、血衣及其他可以證明傷情的物品;
(2)相關醫院診斷和病歷;
(三)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證據。
辦案單位應當將證據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完善證據保管制度,建立證據保管室,妥善保管證據,避免因保管不當導致證據損毀、汙染、丟失或者消磁,影響刑事訴訟和案件辦理。
第七章案件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被害人的傷害構成輕傷、重傷、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被害人的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
(壹)親屬、朋友、鄰居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先於受害人的錯誤行為造成的;
(四)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挑起事端;
(4)聚眾鬥毆;
(5)累犯;
(6)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適合調解的。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傷害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涉及個人隱私的;
(2)行為人是未成年人;
(3)肇事者和受害者都要求私下進行調解。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進行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及時的原則,註重教育疏導,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三十五條調解因鄰裏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可以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熟悉的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調解原則上是壹次,必要時可以加壹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出具傷情鑒定文書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壹次調解不成,需要再次調解的,第二次調解應當在第壹次調解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調解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a)經雙方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書。
第三十八條
進行調解時,應當制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解書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調解機關留存壹份。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章文件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的案卷。
案卷材料應當包括受理立案文書、詢問訊問筆錄、現場和傷情照片、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審批程序和處理意見。
第四十壹條案卷應當整潔規範,字跡應當工整。
第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卷(壹級卷)移交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卷(二級卷)由公安機關保管。
偵查卷(正卷)的內容應當包括立案決定書、現場照片和圖紙、現場勘查筆錄、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決定書、通知書、通知、各類證據材料、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
調查工作卷(分卷)應當包括各類信訪報告、審批表、調查和調查方案、案件分析意見、起訴意見書草案等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條傷害案件未結案的,由辦案單位歸檔保存。
第四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調解處理的傷害案件,結案後應當交檔案部門保存。
第九章問責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案件難以審結,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是怎樣的?壹、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步驟和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受理、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立案材料受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舉報、控告、檢舉、投案材料的受理。這是備案程序的開始。接受備案材料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然後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推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這裏的“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2.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該規定,因對舉報、控告、舉報的片面或錯誤理解而導致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的;而誣告是故意捏造事實和證據,目的是誣陷他人。
3.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保障其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為了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保障單位和個人行使控告、檢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即當其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主動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被要求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為防止事後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該款還規定,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其舉報、投訴、舉報情況的,應當為其姓名保密。
二、如何審核備案材料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行發現或者受理的立案材料進行檢查、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決定立案與否奠定基礎。立案材料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案件能否正確及時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與否取決於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是否存在犯罪事實,並分析判斷該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備案材料的審查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及時審查。通過審查,應當查明材料中反映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是否有可靠證據證明;是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存在無法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審查立案材料時,可以要求檢舉、控告、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補充材料,或者要求其作出補充說明,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
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只要求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當立案的,立案前審查完畢。對於應當立案的,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抓住犯罪嫌疑人。對於自訴案件,由於法律規定自訴人在提起自訴時,必須同時出示證明犯罪事實的各種證據,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自訴人出示的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自訴人提供證明犯罪事實的補充材料,但法院在立案前不得進行調查。
處理調查中發現的新犯罪的程序。妳好。
對同壹犯罪,正常進行訴訟,犯罪數額累計計算;
對其他犯罪,依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次,結合原罪名,數罪並罰。
對刑事犯罪的懲罰方法是主刑: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懲罰: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刑事和行政犯罪的解決方案。感謝上帝。妳是想問刑事處罰和治安處罰嗎?1.刑罰種類分為:a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2.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核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我記得根據公務員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好像是開除公職。判管制應該不會影響工作。
刑事訴訟和解失敗如何處理,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如果不能達成刑事和解,法院只能依法判決,不能加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二章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工傷死亡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1,立即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填寫工傷死亡報告,提交工傷認定。壹旦發生死亡事故,將由勞動監察、安全管理、治安監察介入調查確定責任,待工傷認定後再進行後續業務流程。
2、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勞動部門將接受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費用。未購買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死者家屬協商,參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辦理。壹般情況下,人身傷害賠償金高於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4.2018年因工死亡賠償金是2017年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如何處理,應該是足夠的,交給國家。
否則妳應該去-l vb a n 365 '認識壹個懂法律的律師。
應當追回,有被害人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沒有受害人的,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