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不是不重要,而是真相與律師無關。
贏了並不意味著兇手就逃脫了責任。
理論上,只要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對方侵害,律師就會把對方的侵權意圖全部打出來,這叫勝訴;其實只要完成了委托人在簽訂協議時提出的要求,就叫勝訴(比如應該判死刑的得到死緩,應該按照平均數額賠償的按照最低數額賠償等等。).當然,如果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是幫我脫罪,那麽我真的脫罪就叫勝訴。
對於壹個殺人犯來說,事實是他殺了人。他的律師沒說他沒殺人。
事實擺在那裏。
他的律師想為他開脫這個兇手,通常會指出對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個兇手殺了人,也就是妳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殺了人,不是我的當事人沒殺人,律師永遠不會證明自己清白。清白不需要證明。
如果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我殺了人,那麽我的律師的職責就是盡力證明對方的證據不足,而不是證明我沒有殺任何人,更不用說為了正義自願揭發我並向對方提供我殺人的證據從而將我繩之以法。
如果我的律師按照最後壹條規則行事,他就不是律師,而是調查員。在法律事務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責任,而不是我們所有人聯合起來找出真相。真相是調查者的事,不是原告當事人的事,不是被告當事人的事,也不是法官的事——說壹句話:法官的職責是客觀判斷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證據是否真實,而不是查明真相。說白了,法官的工作就是看妳們倆誰能受得了。
所以,涉及真相的部分只在警方的偵破和預審中,其他地方沒有,與他人無關。
受賄枉法的情況是另壹個問題,不屬於壹般的理論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