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毆打他人的界限壹般指三次以上。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壹,多次毆打他人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以下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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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293條
第壹
“惡劣環境”的第壹條規定: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