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受到威脅時有權自衛,只要不馬上觸犯法律。
擴展數據:
爭執中被砍數刀,並用砍刀捅傷,致對方死亡。
8月27日21時30分左右,劉海龍駕駛壹輛寶馬車在昆山市震川路以西行駛至順帆路路口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余海明發生爭執。
劉海龍從車裏拿出壹把砍刀,朝海明連續砍去。隨後,海明抓起砍刀又刺又擊了幾次。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報警後,昆山公安分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註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派員趕赴昆山指導案件偵辦。
經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調查和勘驗鑒定,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案發當晚,劉海龍酒後駕駛皖AP9G57寶馬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 mg /100 ml),載著劉某某、劉謀、唐某某沿昆山市鎮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強行闖入右側非機動車道,險些與正常騎車的余海明相撞,雙方發生爭執。
劉先下車,與發生爭執。當他在同事的勸說下回到車上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踢了余海明壹腳。
盡管被勸說,劉海龍繼續追趕,然後回到寶馬車上,拿出砍刀,用武器襲擊了於明海。余明海致使劉海龍在逃跑中受重傷。
劉海龍逃跑後,倒在寶馬車東北方向30余米外的綠化帶內,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法醫鑒定和視頻監控,劉海龍在7秒鐘內連續被刺5刀,隨後失血過多死亡。
經體檢,余海明發現左頸部有1條紋狀挫傷,左胸有1條紋狀挫傷。
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該案。
延伸來源:“昆山砍人案”——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