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最願意通過哪些渠道參與反腐?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2009年的壹項網絡調查顯示(1983人參與),71.5%的人表示會“參與反腐”,“網絡曝光”成為公眾最願意參與的渠道,其次是“舉報”(58.2%)和“媒體曝光”(。
與網上民眾自發反腐的熱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傳統公民的舉報熱情有所降溫。盡管紀檢監察機關繼續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舉報人,但壹些地方的實名舉報比例仍在下降。北京市檢察院在2008年“舉報宣傳周”上披露的信息顯示,2003年至2008年的5年間,北京市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中,只有35%的案件是群眾舉報的,與本世紀初的近70%相比大幅下降。
湖南省著名律師秦希言認為,反腐渠道發生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夠,關於證人保護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程序上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而重在事後被動懲罰,只有在證人受到侵害後,才能通過懲罰犯罪來補救。
原株洲市紀委書記楊平認為,網絡反腐的興起,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現行反腐體制的壹些不足。老百姓對層出不窮的腐敗深惡痛絕,但傳統的舉報方式效率低下,缺乏監督,不夠順暢。由於害怕“官官相護”,老百姓認為通過官方渠道舉報成本高,風險大。網絡渠道具有傳播面廣、傳播方便、隱蔽性強、成本低、風險小等特點,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而且網絡的“放大效應”容易制造轟動效應,立竿見影,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也能讓被曝光的腐敗事件盡快進入司法程序。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金建斌認為,現實生活中公眾很難客觀評價身邊的人和事,但在網絡上,由於身處陌生語境,人們可以大膽發聲,形成合力,這就是網絡反腐的生命力。但與此同時,在壹些網絡反腐的典型案例中,網民和媒體的很多報道最終被證偽。
金建斌表示,由於網絡的隱蔽性特點,不排除有些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制造陰影,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將個人恩怨混入“網絡揭露”,利用網絡的力量達到個人報復的目的。
此外,網絡作為“公器”,不僅不能達到反腐的目的,有時還會成為腐敗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湖南省紀委常委、監察廳副廳長周農告訴記者,社會上已經出現了“網絡反腐”的苗頭。湖南省發生過兩起典型案例:壹是婁底市商務局原黨組成員被查貪腐後,通過網絡到處“喊冤”,誣告辦案人員;另壹個是吳,城步縣前縣委書記吳的女兒,她開了壹個博客“為她父親辯護”。周農認為,這兩起案件的相似之處在於,利用壹些人對政府和司法的不信任,制造“弱者”形象以博取網民的同情,進而通過“網上審判”向司法施壓,幹擾司法的正常運行。
金建斌認為,無論是“網絡反腐”還是“網絡反腐”,其背後折射出的“輿論霸權”現象都不容忽視。作為壹種“輿論”,網絡輿論在某種意義上是可以人為操縱的。雖然網絡上每個人都有平等的話語權,但壹旦其“非理性”的特性被壹些“網絡推手”利用和操縱,就很容易形成“多數暴力”。
湖南省委互聯網宣傳管理辦公室主任卿立新分析,網絡傳播的便捷性和無限擴散性,讓現實生活中難以聚合的個體更容易低成本聚集,讓過去靠口口相傳的信息呈現幾何式傳播。因此,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中的群體極化現象變得更加突出。比如杭州飆車事件、鄧玉嬌刺死壹名公務員、楊佳襲警、貴州甕安事件、甘肅隴南事件、湖南省人事廳墜機事件前後,很多網絡論壇都發表了大量非理性、極端的言論,有些甚至延伸到現實中更大的危害。因此,如何避免網絡群體極化問題,是推進網絡反腐過程中亟待研究和處理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