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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酒駕有什麽新的處罰標準?

第二次酒駕新的處罰標準是,如果認定酒駕事實,最高罰款2000元以下。醉酒駕駛機動車未造成他人傷害的,或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將被拘留並處罰款。拘役最高不會超過六個月。

第壹次和第二次酒駕有什麽新的處罰?

酒駕後暫扣駕駛證六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醉酒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駕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判決後,判處拘役。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是:

1.行政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刑事處罰: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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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監獄交了罰金可以申請減刑嗎?

交罰金和減刑多少沒有必然聯系,但是不交罰金的話,刑期是有限的,所以不及時交罰金,就沒有減刑的機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有期徒刑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至十五年。

壹是根據刑法第五十條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二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少於或者等於總刑。

最高刑以上的,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和拘役的最高期限分別不得超過三年和壹年。

有期徒刑累計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累計超過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應執行。附加刑種類相同的,應當合並執行,分別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應當執行的刑罰,以前罪尚未完全執行的刑罰為基準確定,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刑法規定的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監禁1日。所謂“判決執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日期。

以上是第二次酒駕處罰新標準的相關說明。緩刑的條件應當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相關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表現出悔罪態度,有關部門認定犯罪人沒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對犯罪人所居住的社區產生不良影響。對於未成年人、孕婦和75歲以上的老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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