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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辯護詞主要註意哪些問題

辯護詞的基本結構與內容

辯護詞內容由序言、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具體寫法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辯護詞無統壹規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壹致的結構。

壹、首部

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辯護詞”或_________(案由)壹案辯護詞”。

2.稱呼語,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二、序言

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簡要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

2.律師在出庭前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有的結合辯護意見壹並闡述,不在序言部分敘述,有的則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為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地詳細地查閱了有關案卷材料,結合調查了有關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同他進行了談話,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這段文字主要表明辯護人對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寫可不寫。如不寫,可寫“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壹句話直接引出正文,如寫,可寫成:“根據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已基本清楚,現僅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犯有搶劫罪、盜竊罪壹案,在定性和有關情節方面,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圍繞著是否構成犯罪,或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並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

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著手:

(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

(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誇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衛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

(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無證據,主要從證據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

(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

(5)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有從輕、減輕情節,可從從輕、減輕方面予以辯護。

2.對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進行辯護。通常有三種情況:

(1)把無罪當作有罪。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卻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衛認定的為故意傷害等;

(2)確定罪名不當。把盜竊定為搶劫,把過失傷害定為故意傷害等。

(3)量刑偏重,對應子認定的從輕情節卻未認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等。

3.對訴訟程序有重大違反而進行辯護。如應回避而未回避,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等。

4.如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則可從情理上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從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進行辯護;

(2)從被告人行為目的、作案動機等具體情節不甚惡劣進行辯護;

(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是否有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方面進行辯護;

(4)從被告人認罪態度結合受害人情況進行辯護。

三、結束語

壹般可以講兩個內容:壹是總結或復述辯護詞的基本要點,二是從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意見。

四、尾部

辯護人署名,註明工作單位和職務,寫明辯護詞制作日期。

五、制作辯護詞時應註意的問題

辯護詞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書,從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後所進行的調查和出庭等壹系列工作,最後落實到辯護詞,律師的素質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辯護詞上。因此,制作辯護詞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情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必

須在調查基礎上著重客觀事實;法律是盡度,要緊跟事實,對照法條進行辯護,讓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款說話。

2.觀點明確,針對性強。主張什麽,反對什麽,必須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切忌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捕風捉影,浮誇不實。

3.緊扣論點,深入論證。無論是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都必須緊緊圍繞論點,抓住案情的關鍵性實質性問題,深入剖析,充分論證。

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是辯護詞常見的兩種寫法。所謂正面說明,是指采用證明的方法,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張,然後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以立論說理為主;所謂反駁論辯,是指采用反駁的方法,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持的觀點進行針鋒相對地反駁,在反駁的過程中註意闡明自己的主張,但以反駁為主。

壹般的辯護詞往往是證明和反駁兩種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說明與反面駁斥有機結合在壹起,有“破”,有“立”。

4.語言懇切,掌握分寸。擺事實,講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切忌渲染誇張,言過其實。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使用辯護詞辯解應註意的問題:

壹、給各位出庭人員展現最佳的精神狀態。“好的開端是成功的壹半”,本人認為,作為壹個律師,有必要在邁入法庭時就給眾人營造壹個良好的第壹印象,這不僅包括衣著整潔得體,符合律師形象,還應適時搭配以恰當的表情和肢體語言。忌無精打采,目光膽怯。在正式開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給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時也是表示對法官和公訴人的尊重。

二、模範的遵守刑事訴訟程序規定,聽從法官的合理安排。該質證的時候就質證,該辯論的時候就辯論。在這次控辯賽上,本人有幸見到鄭*劍*民老師正是參賽選手之壹。為什麽稱鄭*劍*民律師為老師呢?前幾天本人參加了深圳市2008年實習律師集中培訓,鄭律師為主講人之壹,他主講的題目是刑事訴訟實務,在課堂上,本人首先被鄭律師機智幽默的語言表達所吸引,後又為鄭律師推心置腹的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教誨而生敬佩之情。在模擬法庭上,鄭老師依舊機智不失幽默,熟練援引各項法律規定,語言簡潔但句句正中要害。而且與其他的參賽律師相比,鄭老師的普通話是難得的相對標準。但是,鄭老師犯了簡單的錯誤,他不應當在質證時就主張各項證據之間無關聯性。按照比賽規則,律師在質證時只須承認或否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鄭老師的實力無疑是雄厚的,但正因為這些簡單的錯誤,倒致鄭老師雖進入十佳刑辯律師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發言有理有度,抑揚頓挫,忌語速過快過慢。所謂有理有度,是指律師在據理力爭時要言簡意賅,不重復羅嗦。為突出重點,可以適當的采用疑問句和反問句,同時調整至恰當的語氣語調。在刑事法庭上,公訴人與律師互為對手,兩人針鋒相對,但目的不是大吵壹架決壹雌雄,而是通過辯論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這次控辯賽上有對參賽選手很顯眼,入場後經雙方首次發表控辯意見,兩人就不停的在掐架。公訴人即控方每出示壹項證據,辯方即律師都要對該證據的關聯性駁斥壹番。這種情況下如果控方是個聰明人,他會說辯方剛才的發言與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無關,待到辯論階段他會作詳細闡述以回應。但這位檢察官沒這樣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對律師的發言進行反駁。當時的比賽規則是,在質證階段,律師的發言時間為五分鐘,公訴人的發言時間為15分鐘。直到這位律師把五分鐘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講話時,她仍顯得意猶未盡,只能眼睜睜看著控方繼續出示證據。公訴人證據還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說控方時間也到了,公訴人的半句話只得卡在那裏。在辯論階段和總結階段,兩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說時間到了喊停時,才不甘心的閉嘴。其實他們的發言說來說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絕,只是讓人費勁去抓住重點。

四、不卑不亢。本人總結了壹下,這次參賽的檢察官們總體上是年紀輕輕、朝氣蓬勃,有些人可說是後生可畏。與之相比,參賽的刑辯律師整體上年紀偏大,資格老,經驗豐富。當壹位年長的律師在控辯賽上的對手是初出茅廬的檢察官時,本人猜想那位律師根本沒把他的控方對手放在眼裏。不知是因為經驗不足還是壹時的疏忽大意或是緊張,年輕的檢察官竟犯了個低級的法律運用錯誤,這就使年長的律師更加得意忘形,辯論時是越來越亢奮,講話是越來越不講究措辭,不僅直白的貶斥控方對手的專業水準,甚至情緒激昂到對公安、檢察院兩大司法機關挨個進行了抨擊。這令本人在臺下看得有點瞠目結舌。在法庭上,這樣的發言方式能贏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無疑會使法官厭惡。公訴人和律師各為其主,在法庭上互為對立,但這種對立並不是敵我矛盾的那種對立,只是各司其職,***同推時社會主義的法制進步。本人認為律師和檢察官應互相尊重、***同提高。當面對的公訴人博學多才、經驗老到時,作為律師不應自卑,相反可通過法庭上的交鋒取人之長以補己之短;當面對的公訴人年少且經驗不足時,作為律師應有尊老攜幼的氣度。

五、就事論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揚。上文就說到了,公訴人和律師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職,***同推進司法公正。因雙方對案件的審判意見不同,需要在法庭上進行壹番辯論說理,供法官聽取後再根據具體案情決定采納哪種意見。所以律師在法庭上只須就事論事,那種為達目的,而貶低公訴人專業水平或人格,或“王婆賣瓜,自賣自誇”說自己“已進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論證”的做法,不僅於事無補,還會招致法官及公訴人的反感。

六、踏實穩重。律師是專業人士,應努力彰顯自己的專業形象,忌為出風頭而故弄玄虛,最好不要搖頭晃腦。

七、發言過程中保持與法官的目光接觸。這樣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確實在傾聽自己的講話,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聽清楚自己要表達的意思。

八、適當的靈活運用生活常識與專業技術,使辯論說理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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