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事由: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理由:×××系“×××與×××返還款項糾紛”壹案的重要證人,本案壹審訴訟期間,×××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系,導致上訴人×××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能證明上訴人×××與×××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洗滌廠的機器設施作價26萬元,由×××支付13萬元給×××,×××享有該廠其中50%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支付了10萬元款項給×××,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閱證據資料,×××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註: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此致×××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律師:××年×月×日附:證人:×××,男,漢族,身份證住址:,現住,聯系電話:以上就是壹些有關於二審證人出庭申請書的相關信息
法律客觀:二審可以申請調取證據嗎二審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