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代理壹審僅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仍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保持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壹審和二審的收費標準(供參考)
(1)初審階段
爭議對象的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1爭議標的物不足65438+萬元:7%,但不低於5000元。
2.爭議對象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6%
3.爭議標的大於654.38+000萬元小於500萬元的部分:5%。
4.爭議標的超過500萬元但低於654.38+00萬元的部分:3%。
5.爭議對象654.38+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654.38+0%。
6.爭議標的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0.5%
(二)二審階段
(1)未代理壹審僅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仍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保持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1)未代理壹審、二審案件,但單獨代理再審(上訴)案件的,按壹審標準收取代理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代理過壹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或二審代理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
(5)執行案件:按民商事案件壹審階段標準收取,對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