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之中沒有在合同中進行規定,則需要再次進行交費,或者是雙方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當事人需要和律師重新簽訂合同,交納律師費。
律師費的收取具體有以下三種形式:
1、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為壹審階段、二審階段,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壹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
2、包幹收費是指收取壹次費用之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只收取壹次費用而負責壹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準在常規收費中壹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3、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小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之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和標準、收費數額(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途徑等內容。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收費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費條款約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數額(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委托人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辦律師代交費用的,承辦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經委托人簽字並載明交費數額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