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申請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的;
(2)***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2、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分為四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上述四種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最後,對於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接受指定律師的,可以拒絕與指定律師進行辯護,堅持自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由法院或者當事人自行申請指定律師,當事人對指定的律師不滿意的,可以要求更換指定的律師或者委托其他律師,也可以自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