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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過程中,二審是經常遇到的名詞,它是就壹審而言第二審人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二審對於法院最終裁定的公正性起到很大程度的關鍵作用,那麽在法律中二審的定義是什麽?什麽又是司法鑒定?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為大家解答。
壹、第二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司法鑒定
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壹種活動。
三、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壹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不服該鑒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鑒定。屬於前壹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的;屬於後壹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壹條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壹)壹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壹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的情況,答案是肯定的,通過司法鑒定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判決的客觀和公證。然而具體的規定又根據訴訟事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濰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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