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二審判決出來後,判決日期為最終日期,不得上訴。但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再審,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展材料:
以民事方面為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如果沒有,再審請求將被駁回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