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二審答辯狀如何寫對原告起訴狀中所寫的事實進行抗辯?如果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對妳有利,妳不妨承認事實的存在;如果原告主張的事實不正確,妳就否認,然後陳述真實的事實;原告主張的事實不能全部成立的,必須予以否定,並以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予以證明。這裏要註意的是,妳所陳述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否則妳在法庭上作證的時候,沒有證據證明妳說的是真的,法官是不會支持妳的。也就是說,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不能憑空否定。第二,民事訴訟答辯的內容由三部分組成:第壹部分,答辯理由,結尾部分和附錄。表頭要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標題註明“刑事(或民事)辯護”和“刑事(或民事)上訴辯護”。前者是壹審案件的辯護,後者是上訴案件的辯護。②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壹欄直接列出了回答者的基本信息。被告是公民的,應當列明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另壹行旁邊寫上代理人,並註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並註明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需要說明與被申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的,只需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被告是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法人)的,應先列出被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在另壹行寫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另起壹行,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和職務。對方的情況不需要單獨列出。妳可以在下面的答辯理由中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事由是什麽。(8)說明答復的理由。壹審案件的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的答辯狀是不同的寫法。說明如下:壹審案件被申請人為被告,答辯狀具體措辭為:“因××(案由)案件,茲提交答辯狀如下。上訴案答辯的被申請人為被上訴人,答辯的具體內容為:“上訴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三。如何進行民事訴訟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2.庭審大致可以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鑒定、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申請退出,需要說明理由。如果妳不申請或妳的申請被拒絕,審判將繼續進行。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按順序對各自的請求和主張進行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圍繞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發表意見。5.在評議和量刑階段,合議庭或法官會對庭審進行總結,對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並闡明理由。6.如果妳是原告,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7.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