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發生嚴重院感事件,誰可能會負刑責?

發生嚴重院感事件,誰可能會負刑責?

僅隔壹個月,廣東、江蘇連發醫院院內感染事件。 5月27日,江蘇東臺市人民醫院被爆出發生大規模院內感染,***有69名血透患者被確認感染丙肝病毒。4月底,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的19名新生兒發生院內感染,其中5例新生兒死亡,14例接受治療。在兩地衛生健康委的調查通報中,對於事故原因皆提及「 ”院感管理落實不到位”。 為此,健康界盤點十五年來,媒體披露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梳理其原因及其最終處理結果,並通過法律人士解讀這些案例的責任人中,為何有人被追究了刑責。 2005-2019重大醫院感染事故盤點 ?數據來源:媒體報道及各地衛生廳官網 事件情節:多數均有「 ”***用” 「 ”壹人壹用”有多難?在這17起重大院感事件,「 ”***用”的情節出現了14次。 2013年遼寧省東港門診部,因醫護人員***用針頭導致99人感染丙肝。2016年2月,在陜西鎮安縣,因醫院的血液透析室因工作人員簡化操作流程,多人***用肝素註射器,且沒有落實對乙肝、丙肝患者隔離透析,導致26名病人丙肝感染。 血液透析患者與傳染病患者「 ”***用透析機”,患者之間「 ”***用註射器”,新生兒「 ”***用奶瓶”「 ”***用床單”,甚至與其他成年病人「 ”***用病房”……在媒體披露的17起嚴重院感事件中,除在手術室與血庫中心發生的3起事故感染外,剩余14起全部出現「 ”***用”情節。而壹次性器械重復使用,耐用性器械消毒不到位,更使「 ”***用”的患者增加感染風險。 此外,17家醫院中,有7家醫院「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過失被明確提及。這意味著,另外10家醫院問題出在管理制度的 「 ”落實”上。對於具體落實,相關壹線人員向健康界表示:「 ”做不到壹管壹用,看似是明知故犯,背後是經費不足、人員不足,以及相應的監管機制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疊加而成。” 科室:血液透析室院感高發 在健康界盤點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中,發生在血液透析室的就有7起,且壹經感染,牽連人數甚廣,人數從18人至69人不等,感染的病毒有丙肝、乙肝、艾滋病等。在2017年浙江中醫院院感事件中,甚至有兩名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是孕婦。 而院內感染壹旦發生在新生兒室,帶來的生命損失最為慘重。在公開報道的3起發生於新生兒室的院感事件中,最終不治的嬰兒均不少於5人。壹方面因為新生兒體質弱、免疫力低,另壹方面則是新生兒無法表達,感染後不易早期發現,由此導致新生兒感染致死率高。而在這些案例中,不但沒有做到「 ”壹人壹床壹消毒”、護理人員100%洗手率,甚至天津市薊縣婦幼保健院還出現新生兒與成年病人及其病人家屬混住病房的情形。 除血液透析室與新生兒室外,手術室和門診部也都曾出現過嚴重院感的事件。其中2005年,安徽省宿州某醫院眼科在為10名患者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時,因器械、藥液感染,且嚴重違反手術室的多項衛生規範,導致9名患者單側眼球被摘除。 ? 處理:院長撤職或免職,直接負責人或負刑事責任 在17起嚴重院感事件中,有兩家診所,15家醫院。除安徽淮南新華醫院和廣東汕華僑醫院兩院院長被行政處分外,其余5家醫院院長被撤職、7家醫院院長被免職,(註:撤職屬黨員紀律處分,有刑事過失風險;免職屬組織措施,可另為任用);科室負責人及監督不力的責任人或被免職,或被行政處分。其中,3起事件中的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原衛生部門)的相關主管領導被處理,上文提及的順德醫院被撤銷了三甲資格,宿州市立醫院被取消醫院二級甲等醫院稱號。 根據公開資料,其 *** 有3起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責。其中,浙江省中醫院檢驗科主管技師趙金方,因在操作「 ”封閉抗體治療”服務項目中,在淋巴細胞的收集、提純時,嚴重違反「 ”壹人壹管壹拋棄”的職業操作「 ”鐵律”,多次使用同壹根吸管交叉吸取、攪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員的淋巴細胞,導致多人感染艾滋病毒,最終因醫療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半。 那麽在此類事件中,何種情節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公安大學高級教官張振祖律師表示,《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慮到醫務人員的職業特點,這個犯罪情節的認定壹是要構成「 ”嚴重過失”,例如用錯藥、嚴重違反規程、擅離崗位等;二是構成明確的「 ”因果關系”,三是要從造成的後果來考量,即「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張律師指出,「 ”造成就診人死亡”這壹結果是明確的,但刑法中很難將「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所有可能性都列舉,但如上訴案例中,感染艾滋病毒則可界定為「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在具體實踐中,司法機關既要考量「 ”損害程度”,也要綜合考慮受害者人數、周期等,評估社會危害性。 他認為,醫療事故罪中的「 ”醫療事故”和我國2002年實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療事故不完全等同,後者是由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專業鑒定委員會來作出結論,其四級事故認定可以作為對「 ”醫療事故罪”認定的依據之壹。 張律師還指出,如果醫務人員出於降低成本等明確目的,在明知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仍實施違反醫療規定的行為,並造成了傷害事實,將涉嫌故意傷害罪。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

  • 上一篇:底線,德律師的結局
  • 下一篇:雙方可以看視頻法庭開庭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