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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被電信詐騙了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

第壹,遇到網絡詐騙後,要盡量保持冷靜,不要驚慌。首先確定自己的損失,比如錢、貨等。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做壹個損失清單進行報告。(如果被騙財物是遊戲道具,請先聯系遊戲、軟件或網站的管理員處理遊戲幣賬號等虛擬物品。)

第二,盡快報警,防止二次受騙

確定損失後,盡快報警,千萬不要再聯系網絡詐騙分子,防止二次上當受騙。壹些受害人急於挽回損失,私自聯系網絡騙子而不報案,甚至輕信其提供的退款退貨等謊言,第二次上當受騙,進壹步擴大了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且詐騙金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5.兩年內受過電信網絡詐騙刑事處罰或者電信網絡詐騙行政處罰的;

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

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福利、慈善為名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特洛伊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上述第(二)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中的“接近”,壹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80%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既遂)。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5000條以上的詐騙短信,或撥打500個以上的詐騙電話;

2.在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累計瀏覽量超過5000次。

具有上述情節,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打詐騙電話和接聽受害人回電。重復撥打和接聽同壹電話號碼,向同壹被害人重復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和接聽電話的次數和發送短信的次數應當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或者毀滅證據導致通話、短信發送次數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查證屬實的每日通話、短信發送次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6)在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時,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壹般應選擇較高者。在確定宣告的刑期時,要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整幅度,確保罪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緩刑範圍,嚴格掌握緩刑條件。

(8)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要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最大限度地剝奪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能力。

第三,全面懲治相關犯罪

(壹)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利用“偽基站”、“黑廣播”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數罪的,依法懲處。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符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下列情形之壹而轉移、兌現或者提取現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妳真的不知道: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套現等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

3.重復使用或者冒用多張信用卡、無身份證明開立的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重復使用掩蔽攝像頭、偽裝等非正常手段,幫助他人轉移款項、現金或者現金的;

4.向他人提供不是本人身份證明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幫助他人轉賬、取現或者提取現金的;

5.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卡等方式,以明顯不同於市場的價格套現。

凡實施上述行為並事先通謀的,以* * *罪論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判決,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導致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電信業務經營者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準確認定* * *與犯罪和主觀故意

(壹)三人以上組成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和骨幹成員依法嚴懲。

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捕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他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所有犯罪包括可以查出具體詐騙金額的事實和可以查出詐騙短信發送數量、詐騙電話數量、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的事實。

(2)多人* *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詐騙團夥參與期間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負責。在其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視為從犯。

上述“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始實施詐騙行為時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 * *罪論處,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和通訊工具;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特洛伊馬”程序、“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協助;

6.提供改號軟件、電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已變更為境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的號碼,或者境外用戶變更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 .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

8.幫助轉移詐騙所得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套現或提取現金。

上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規定,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過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逃避偵查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四)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表、語音包、信息等負有責任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壹)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壹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較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創辦人和管理人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或者其管理人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和接收地,以及詐騙行為繼續進行的實施地、準備地、起點地、經過地和終點地。

“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包括被害人被騙的地點,以及取得、隱藏、轉移、使用、出售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地點。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先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時詐騙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在後續積累中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最先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聯合立案偵查:

1.壹人數罪;

2.***同罪;

3 * * *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還犯其他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有直接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4)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引發的多層次鏈條、跨區域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 * *和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指定相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爭議應當按照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 *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公安部根據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可以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並案偵查,或者因糾紛需要報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 * *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案件,由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在指定立案偵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8)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同。在逃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壹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不及物動詞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

(壹)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因受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逐壹收集受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收集到的受害人陳述、經核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電話記錄、電子數據等綜合認定受害人人數、被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將認可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收集的證據材料隨案移送,並書面說明其來源。

(三)根據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者平等互助原則,請求提供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或者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和國際刑警組織啟動的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核實後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公安機關應當說明其來源、提取者、提取時間或者提供者、提供時間以及保管和移交過程。

對於來自國外的其他證據材料,應審查來源、提供者、提供時間、提取者和提取時間。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壹)公安機關偵查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應當移送涉案款物和贓物,並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提出對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意見。

(二)對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涉案款項,應當及時返還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核實被害人全部情況,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該款項的合法來源。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收回: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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