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年齡在14-16的人,不犯上述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壹歲了。
6.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年齡尚未查明,且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何種刑罰的,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和死緩。
9、已滿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壹般來說,刑事責任年齡是當事人能夠履行公民義務,能夠明確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根據我國法律,凡年滿14周歲的公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雖已滿14周歲為未成年人,但對個人的相關行為已有明確的思考,故應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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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只對自己所犯的這八種嚴重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而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壹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