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和律師的夫妻,回避關系有什麽規定?
如果法官和律師是夫妻,法官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辯護律師有什麽權利?
1.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情,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有權請求公安機關解除或者變更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
3.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享有上述權利。
4.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集、調查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至遲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通知送達辯護人。
7.表達意見的權利。
8.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
9.辯護人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宣讀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文件。
10.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以與公訴人、被害人等進行辯論。
11,代理申訴權。
12.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
13,拒絕抗辯的權利。
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並沒有規定法官的配偶不能當律師,但是無論律師是原告的辯護人還是被告的辯護人,壹般來說,作為律師或者法官,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都會主動回避。如果律師和法官是夫妻,應該事先向委托人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