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依據法律公正無私地裁判案件。
2.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3.審理民事訴訟,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法官應該是獨立、中立的第三方,擁有法律管轄權和自然管轄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5.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訴訟律師、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6.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壹是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