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是由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半總統制政府。該國宣稱自己是壹個“無差別的、世俗的、民主的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三權分立,並聲稱法國是“人權與1789宣言所界定的國家主權原則之間的紐帶”。法國國民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其中許多部門與美國政府相似。總統與他任命的總理分享行政權。包括總理在內的整個內閣可以由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下院通過“不信任動議”予以撤銷;這確保了首相總是得到眾議院大多數議員的支持。國會包括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它通過法律法規,對預算進行表決;它通過國會大廈底層的正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的建立來控制行政機構的行為。法律法規的合憲性由憲法委員會檢查,其成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任命。* * *中華民國前總統也是該委員會的成員。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於從《拿破侖法典》演變而來的民法體系。它分為司法分支(處理民法和刑法)和行政分支(處理對行政決定的投訴),每個分支都有自己獨立的最高上訴法院:最高上訴法院是司法法院,州委員會是行政法院。法國政府包括各種機構和獨立機構來檢查權力的濫用。法國是壹個統壹的國家。然而,各種法律劃分——地區、省和城鎮——有不同的來源,國家政府被禁止幹涉其正常的立法活動。法國是歐洲煤鋼同構,後來是歐盟創始成員國。正因為如此,法國根據其憲法規定,將部分主權移交給了歐洲機構。因此,法國政府必須遵守歐洲條約、指令和法規。法國有獨創的制度,其行政部門由兩位官員領導——總統和總理。傳統上,政府包括三級成員。部長是政府的最高成員;副部長在部長職責的特殊領域協助部長;國務部長在不太重要的領域協助部長,偶爾參加內閣會議。在第五共和國之前,壹些具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大臣被稱為“國務秘書”;這種做法在第五共和國以純尊重的方式繼續著;被任命為國務大臣的部長在政府中舉足輕重。政府各部的數量和責任的劃分以及它們之間的行政管理不斷變化。當每個部門的名稱和確切的責任領域可能發生變化時,人們通常會發現至少有:經濟產業和就業部(稅收、預算)、內政部(執法、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司法部(監獄、運行法院系統、監督訴訟事務)、國民教育部、國防部、外交部和交通部。壹些獨立機構的例子:中央銀行法國銀行是獨立的。這是歐洲中央銀行系統壹體化的先決條件。電子通信和郵政監管總局,前身為電信監管總局,是壹個開放電信和郵政服務市場的獨立行政機構。能源監管和監督局是壹個獨立的行政機構,擁有開放的天然氣和電力市場。金融市場監管局監管金融市場。視聽設備高級理事會監督電臺、電視和公共廣播傳輸頻率的分配和恢復。全國競選賬戶和政治籌資委員會監督政黨和政治競選的籌資和支出。政府還為其自身活動的看守人做準備;這些獨立的行政機構由通常由資深律師或國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領導。國會兩院之壹通常有自己的委員會,但有時他們合作創建壹個單獨的國家調解委員會。例如:計算與自由全國委員會;公共服務機構在建立有關個人信息的檔案之前必須征求其同意,並且必須聽從其建議;民辦機構只需要申報檔案;公民有權向反虐待委員會求助。國家安全攔截控制委員會;有限數量的行政機構委員會對國家安全形勢的竊聽批準(在其他情況下,竊聽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調查中得到批準)。政府還規定專門機構監管重點市場和有限資源,以及法律法規創設的市場。盡管作為行政部門的壹部分,他們僅次於部長,但他們通常以高度的獨立性行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指導總局負責監督和控制面向所有經濟行為者和私人消費者開放競爭的市場上的產品和服務,並在出現不當行為時給予行政處罰。民用航空總指導機構監督全國空中交通,並向航空公司和其他私人或公共組織及公眾發放許可證。國家就業局設有壹個失業人員社會福利分配公共登記處(但現在只有壹個登記處和獨立的工業和貿易就業協會、壹個雇主聯合會和工會與他們分擔費用),幫助他們成為與尋找和控制他們的雇主壹樣的好人。法國國家任命其主席,國會提供其資金和人員,但在董事會中只有三分之壹的席位(其他席位由雇主聯合會和工會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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