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縣人民法院山東省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華平,男,出生於1962年,漢族農民生活在冠縣清水鎮姚幸村。
律師:格潤民,東昌府堅實的法律工作者。
律師:邢天華律師事務所聊城?市東昌府區法律工作者的
被告的: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嶽祁祥,市長。 ,
律師:松樹峰,冠邦律師事務所的。作者:
檢察長:主任閆如虧冠縣清水鎮司法,人民的政府。
原告姚華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執法案件,原告姚華平本法院提訴訟。案件受理後,組成合議庭,按照法律規定,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姚華平格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松樹豐,燕如悝到庭參加訴訟,現在是結束的情況下,代理商已經被聽見了。訴訟
原告姚萍說:1998年5月初農歷隊為首的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出管總支部書記馮起義,村民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都學功和姚明線指向原告家裏無大人,被告沒有出示任何文件和程序,並也沒有確定自己,強迫原告買了壹個月的拖拉機開車?離開,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在現金的工具箱內和所有的工具10,000美元,這麽遠是沒有。
被告辯稱:被告不能否認的事實,平遙拖拉機扣押了原告,但原告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賠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的賠償。劫持馮起義原告拖拉機,李維漢,杜澤華杜通行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扳手鉗子,沒有現金。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1),(2),(3),(4),以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現金;(5)原告的拖拉機都學功家; (6)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的通過。原告的證據,被告提出異議:代理原告向被告在拖拉機。向法院提交了在相同的時間了下列證據:(1)(2)(3),以證明原告認為,被告抓住拖拉機。
經法庭質證辯論,及早確定1998年5月原告姚萍拒絕支付的農業夏征費,被告冠縣清水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扣留了原告的拖拉機回家的人杜學工,後被告更多的時間通知原告農業夏征的手,拖拉機開走。在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允許原告的拖拉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原告姚平拖拉機的附件。被告冠縣清水鎮政府的人提供證據,以證明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五月初的1998年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拒絕支付原告坪堯農業夏征費為由,強行扣留原告姚平拖拉機杜學工學校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不支持。現金萬元原告訴工具箱中。沒有證據不予采信。 (二)第54條的要求,根據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國訂單3,4,判斷如下:的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華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制通知書後五天內,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的拖拉機返回。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承擔。
對判決提出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給法院的請願書之日起的判決,服務,根據對方的副本,上訴聊城市,山東省,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許嘿菌
判斷:徐強
代法官:章七豐
12月22日,1999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秘書:章鞘舴
檢察監督的應用程序
申請人:姚華平,聊城冠清水鎮姚村
答辯:關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請求檢察院督促關縣公安分局躍起項搶劫案件進行偵察的文件或書面通知,答復,申請人不文件中。
事實理由如下:
申請人2010年2月26日的壹封掛號信的形式關於樂齊翔搶劫的投訴信發送到關縣公安局的消息號:XA 1650 6719 9 37有沒有註意到我不予立案。要起訴內容如下:
蘇:姚男,姚行,聊城冠縣清水鎮,村
被告:
1,樂齊翔現任關縣民政局局
>馮起義冠縣清水鎮人
3馮起義的小隊成員的帶領下其他
控告事項:1,請求的關縣公安局調查躍起,香,馮起義為首的犯罪團夥搶劫被告人拖拉機,現金和其他物品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告的人,以彌補造成的全部損失的投訴或由於其他對象被洗劫壹空的拖拉機。
事實理由:1998年5月初的月球(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上十點半左右,躍起項指控,馮起義為首的陣容,聚集了超過非法入侵起訴人的起訴人不成人,不產生任何文件和程序,並沒有確定自己的,他們唯壹的未成年人及蘇(蘇遊兒子姚金庭)實施物理脅迫和暴力威脅,力原?告向買了壹個月的新拖拉機被盜,非法占有原告的拖拉機, 10,000美元的現金裏面的工具箱和工具,還沒有被給我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被控人是在違反中華人民***和國“,”中國與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刑法第263條,“搶劫,”刑法“的部分人民***和國的中國“爆竊”263第壹款,按照本條的規定應不超過10年監禁,終身監禁或的死亡懲罰,壹個罰款或沒收的財產“,根據以的刑事法,人民***和國的中國在八十-7個(3)(C)的最高刑罰規定超過了十年在監獄裏,經過十五年;“因此,的情況下期間都還是起訴,希望公眾公安機關秉公執法,調查的刑事指控入室行竊責任。
的犯罪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關縣在山東省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冠行初字第作為證據。161“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行終字第57號聊天。這個判決沒有發表
行政違法行為!首先實例的判決,表示“醫院認為,1998年5月初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政府的原告姚華平拒絕支付農業夏征應在地上,被迫原告姚華平拖拉機扣押至都學會成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後的判決表示為”第二次判決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扣押的原告瑤族華平拖拉機強制性行政行為。表示,“法院認定, :5月1日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外,壹九九八年農歷上訴人姚的單位拒絕支付的農業夏征的理由,強行扣留了上訴人姚拖拉機可以被識別的杜學功家,其實行政行為是不的罪行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應退還被上訴人檢獲的拖拉機。 “最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政強制行為應被理解為憑借其行政權力對違規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負責人,所以這兩個判斷是很公平的,至少確定了壹個事實,樂齊翔搶劫 - 犯罪”,而不是行政違法行為!只有行政機構不能聽到他的刑事責任!但是,人民法院應主動被轉移到公安機關的情況下,調查躍起翔等人的犯罪事實!至少對訴訟時效的法院還沒有移交,因為平遙越祺祥責任是要舉行,根據“刑法”第88條,“提出了控告,並應被視為未經公安機關調查作為壹個私人刑事起訴到法院,這樣的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斷!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翔等人說起過!
總結,根據第84條,第3,刑事訴訟法,“公安,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報告,投訴報告應該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並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規定,冠縣公安局還沒有給我回,沒有通知我,不予立案!我們期待到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87條規定,對律師的監督,督促公安機關繼續立案調查,或給我壹個解釋!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