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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法理學的形式推理是什麽意思?

所謂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已經確認的案件事實,直接援引相關法律條文,嚴格按照已經確定的法律條文的判斷結構進行推理。在成文法國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實質性推理的比較學習;

著名學者休謨認為:“壹切推理都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證明的推理,即關於觀念之間關系的推理;另壹類是或然推理,即對事實和實際存在的推理。“休謨的兩種推理後來被命名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

實質推理,也稱辯證推理,是指在兩個矛盾的、有壹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壹個。

第壹,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之間的聯系

1,追求同壹個終極目標

事實上,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依據法律規範從案例中得出結論的推理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要運用普通邏輯所研究的推理形式和規則,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規範的具體內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圖,還要考慮其他復雜的社會因素來解決疑難案件。因此,法律推理的過程實際上是綜合運用兩種推理方法的過程,兩者都是為法律的適用服務的。他們的最終目的是調整和引導人們的行為,解決問題。

2.兩種方法的應用步驟是壹樣的。

法律適用有三個必要步驟:壹是查明案件事實,二是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三是根據法律規定推斷案件的判決結論。第壹步不是純粹的推理問題,而是通過實際的調查取證來解決;第二、三個環節是確定前提,進行推論,屬於邏輯分析推理的範疇。5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運用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時,壹般都要經過上述三個環節才能得出最終結論,但實質法律推理所運用的法律依據是概括和抽象的法律原則、公理或原理。

3.兩者的用戶基本相同。

有人認為法律推理是壹種司法行為,相當正規規範,可以產生重要的法律後果。6另壹些人認為法律推理是壹種“跨領域”的活動,它貫穿所有的法律活動(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服務、法律研究等)。).7法律推理不是法官的專利。因為“法律在法庭之外的作用和在法庭之內的作用壹樣多樣和重要:”法律對於普通男女來說,被認為是他們如何生活的某種結構。“8 .公民、律師和法學家可以運用兩種法律推理方法解決法律問題。但是,他們經過推理得出的結論,並不像法官那樣具有法律效力和可執行性。我認為後壹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無論是否法律職業者)都不同程度地運用法律推理,大量的法律推理在非訴訟過程中發揮作用,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推理形成對法律規範的清晰認識,不斷強化對法律的理解,提高守法和維權意識。可以說,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在這個過程中得到更大程度的實現。當然,誰也不能否認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作用。畢竟是最有效的法律推理,對不同主體的法律推理起到引導、檢驗和最終判斷的作用。

4、兩者在應用過程中都要進行價值判斷。

我國學者雍琦、金成光曾指出,價值判斷是區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標準,實質法律推理介入法律的價值理性,否則就是形式法律推理。9在這裏,形式法律推理和法律分析推理、實質法律推理和法律辯證推理具有相同的含義。這壹觀點遭到了壹些學者的反對。他們認為價值判斷是法律推理的靈魂。沒有價值判斷,就沒有法律推理。什麽樣的價值判斷,什麽樣的法律推理。10我贊同後壹種觀點,因為法律推理是邏輯推理在法律中的應用,法律規範本身就包含著固定的價值取向,人的思維活動不能排除主觀因素的影響,其中價值判斷無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壹。因為價值本身就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有用性,人類的壹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某種價值。

第二,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區別

作為法律推理的兩種基本方式,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體現的價值觀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三種形式也是形式邏輯中的三種基本形式。可以說,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和形式邏輯的有機結合。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壹種思想意誌,形式邏輯是思想意誌活動必須遵循的規律。規律是思想和意誌的穩定關系,形式邏輯是維持思維活動穩定性和確定性的根本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與形式邏輯的穩定性是相當壹致的。兩者的有機結合表現為壹種穩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本質是人類的重要活動被納入了法律的軌道。它所體現的價值理念是合法的。所謂合法有兩層意思,即合法性有兩層意思. 5438+01。第二,執法司法活動要合法,就是要嚴格依法進行,遵循嚴格規則的原則。執法者和法官是“執法”而不是“造法”。比如演繹推理,就是嚴格按照法律規範進行的推理,基本保持了法律的原汁原味,是法律價值觀的完美體現。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從壹個與概念相聯系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前提和小前提)出發,推導出另壹個判斷(結論)。事實和法律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進行法律推理的兩個已知判斷(前提),法官必須根據這兩個前提作出判決或裁定(結論)。具體地說,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規範(壹般由行為模式決定)是小前提下的案件事實,而結論則是判決或裁定。13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也是如此。結論雖然可能是或然的,但仍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即合法。

實質法律推理是辯證邏輯在法律思維中的體現,其追求的價值是理性。所謂理性,就是順應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發展民主,保障人權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實質法律推理,正如壹些學者所說,適用法律實質推理的過程不能像絞肉機壹樣,把法律條文和事實的原材料放進去,下面輸出判決的餡料,保留原味。

基於立法基本價值取向的推理,往往是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明顯不適用的情況下進行的,大多適用於疑難案件的處理。北京某醫生偷取屍體眼球案中,醫生的行為已經具備了“非法盜竊罪、侮辱屍體罪”的形式要件;然而,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器官移植應該得到鼓勵和支持。在相關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醫生出於解決患者痛苦、促進這項事業發展的動機,偷偷取屍體的眼睛。雖然違法,但絕不是刑法要懲罰的對象。因此,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在這裏,法律原則和其他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是中國司法機關進行辯證推理的基礎。本文由中國紙業聯盟www.LWLM.COM撰寫。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出,兩種法律推理方法在價值觀上是有沖突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無數事實表明,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這主要是由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之間的矛盾、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所決定的。那麽,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怎麽辦呢?當“合理性”與“合法性”發生沖突時,人們面臨著是突破不合時宜的法律禁區,還是恪守“惡法即法”的信條而無視“合理性”的選擇。按照法理學的基本概念,“應然法”應高於應然法”,法律必須遵守邏輯與歷史要求相結合的原則,所以“合理性”高於“合法性”。

2、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遠比實質法律推理更適用。演繹推理在造法國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演繹推理解決的。歸納推理在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推理中尤為重要。在判例法國家,法官需要將本案事實與判例事實進行比較,最終決定是否可以適用。這種推理,由於規則是取自案例,因此,適用範圍相對狹窄。類比推理是填補法律漏洞通常采用的方法之壹。這種推理的前提是,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條文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和原理可以包括某壹行為或事件。所以類比壹個規則,是基於某些政策、正義、公平的需要,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不使用類比。

實質法律推理主要適用於疑難案件的處理。在談到運用實質法律推理的必要性時,博登海默列舉了三種情況:(1)法律沒有提供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2)法律規範本身矛盾或相互矛盾;(3)將壹個法律規範適用於壹個具體的案件,顯然是不公平的。17有學者認為上述列舉不夠全面,實質法律推理的適用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存在“法律空白”;(2)法律規範的含義模糊不清;(3)、法律規範相互矛盾;(4)面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困境;(4)法律條款包含各種可能的處理條款

3.他們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邏輯推理方法,如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而實質法律推理采用辯證推理。根據亞裏斯多德,博登海默說,“辯證推理就是尋找‘壹個答案來回答關於在兩個矛盾的陳述中接受哪壹個的問題’....................................................................................................所以我們通常能做的就是通過提出看似合理、令人信服、合情合理的論據來探索真相。”辯證推理方法包括:“對話、辯論、批判性探究,以及保持壹種觀點而反對另壹種觀點以找到最佳解決方案的方法。”辯證推理需要受主體主觀意識的影響和支配,所以看起來不如形式法律推理有說服力。在有成文法的國家,這種推理的適用範圍極其有限。特別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官素質有待提高的情況下,運用辯證方法進行司法推理,更要慎重。否則,很可能會加劇司法腐敗,導致司法權的濫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價值判斷在兩種推理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價值判斷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大小前提的同壹性和避免犯“四個概念”的邏輯錯誤,在小前提中判斷事實以區分主要的案件事實,以“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作為司法價值判斷活動的標準,從而從案件事實中推導出司法者的價值判斷。打開邏輯通道,以大小為前提得出合理結論。19充分發揮發現功能、比較功能、分類功能、定性定量判斷功能、價值導向功能。也就是說,在形式法律推理中,價值判斷和形式邏輯是相輔相成的,二者共同保證了形式法律推理的順利進行。

與形式法律推理不同,實質法律推理不是基於已確認的案件事實和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憑借演繹推理模式,可以在邏輯上推導出判決和裁定,但基於壹系列“法內”或“法外”因素,對案件事實進行整合,做出實體價值判斷,即實體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對法律條文和案件事實本身的評價和價值判斷。20可以說,實質法律推理的主要依據甚至唯壹依據是價值判斷,因為實質法律推理主要適用於法律適用困難的情況,沒有價值判斷就無法破案。可見,價值判斷在實質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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