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推理的比較學習;
著名學者休謨認為:“壹切推理都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證明的推理,即關於觀念之間關系的推理;另壹種是或然推理,即對事實和實際存在的推理。“休謨的兩種推理後來被命名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
實質推理,也稱辯證推理,是指在兩種矛盾的、具有確定真理的陳述中選擇壹種的推理。
第壹,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之間的聯系
1,追求同壹個終極目標
適用法律的過程,其實就是依據法律規範從案例中得出結論的推理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要運用普通邏輯所研究的推理形式和規則,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規範的具體內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圖,還要考慮其他復雜的社會因素來解決疑難案件。因此,法律推理的過程實際上是兩種推理方法綜合運用的過程,兩者都是為法律適用服務的。它們的最終目的是規範和指導人們的行為,解決糾紛或爭議,調整法律關系,實現壹定的法律秩序。
2.兩種方法的應用步驟是壹樣的。
法律適用有三個必要步驟:壹是查明案件事實,二是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三是根據法律規定推斷案件的判決結論。第壹個環節不是純推理的問題,而是通過實際的調查取證來解決的;第二、三個環節是確定前提,進行推論,屬於邏輯分析推理的範疇。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運用形式和實質的法律推理時,壹般都要經過上述三個環節才能得出最終結論。但是,實體法律推理所使用的法律依據是廣義的、抽象的法律原則、公理或原理。
3.兩者的用戶基本相同。
有人認為法律推理是壹種司法行為,相當正規規範,可以產生重要的法律後果。另壹些學者認為,法律推理是壹種“跨領域”的活動,它貫穿所有的法律活動(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服務、法律研究等。).法律推理不是法官的專利,因為“法律在法庭之外的作用和在法庭上的作用壹樣多種多樣,壹樣重要:“法律是給普通男女的,它被認為是他們生活的某種結構”。公民、律師和法學家可以使用兩種法律推理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只不過他們通過推理得出的結論不像法官那樣具有法律效力和可執行性。筆者認為後壹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無論是否法律專業人士)都不同程度地運用法律推理,大量的法律推理在非訴訟過程中發揮作用。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推理形成對法律規範的清晰認識,不斷強化對法律的理解,提高守法和維權意識。可以說,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在這個過程中得到更大程度的實現。當然,誰也不能否認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作用。畢竟是最有效的法律推理,對不同主體的法律推理起到引導、檢驗和最終判斷的作用。
4、兩者在應用過程中都要進行價值判斷。
我國學者雍琦、金成光曾指出,價值判斷是區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標準,實質法律推理介入法律的價值理性,否則就是形式法律推理。在這裏,形式法律推理和法律分析推理、實質法律推理和法律辯證推理具有相同的含義。這壹觀點遭到了壹些學者的反對。他們認為價值判斷是法律推理的靈魂。沒有價值判斷,就沒有法律推理,有什麽樣的價值判斷,就有什麽樣的法律推理。10筆者贊同後壹種觀點,因為法律推理是邏輯推理在法律中的應用,法律規範本身就包含著固定的價值取向,人的思維活動不能排除主觀因素的影響,其中價值判斷無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壹。因為價值本身就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有用性,人類的壹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某種價值。因此,在運用法律進行推理的過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價值因素。
第二,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區別
作為法律推理的兩種基本方式,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體現的價值觀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三種形式也是形式邏輯中的三種基本形式。可以說,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和形式邏輯的有機結合。規律就其形式而言是壹種思想意誌,形式邏輯是思想意誌活動必須遵循的規律;規律是思想和意誌的穩定關系,形式邏輯是維持思維活動穩定性和確定性的根本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與形式邏輯的穩定性是相當壹致的。兩者的有機結合表現為壹種穩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本質是人類的重要活動被納入了法律的軌道。11其值是合法的。所謂合法,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規範的設定要合法,即程序上合法、位階上合法,形成有序、協調、穩定的法律體系;第二,執法司法活動要合法,就是要嚴格依法進行,遵循嚴格規則的原則。執法者和法官應該“執法”,而不是“造法”。12比如,就演繹推理而言,就是嚴格按照法律規範進行推理。它完全依法進行,基本保持了法律的“原味”,是法律價值觀的完美體現。演繹推理,或稱三段論,是基於壹個概念關聯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導出另壹個性質的判斷(結論)。事實和法律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進行法律推理的兩個已知判斷(前提),法官必須根據這兩個前提作出判決或裁定(結論)。就法律適用而言,法律規範(壹般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結論是判決或裁定。13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也是如此。結論雖然可能是或然的,但仍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即合法。
實質法律推理是辯證邏輯在法律思維中的體現,其追求的價值是合理的。所謂理性,是指順應社會進步發展、發展民主、保障人權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實質法律推理正如壹些學者所說,適用法律實質推理的過程不能像絞肉機壹樣,把法律條文和事實的原材料放進去,下面輸出判決的餡料,保持原味。
基於立法基本價值取向的說理,往往是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明顯不適用的情況下進行的,大多適用於疑難案件的處理。在壹起轟動京城的醫生私自取走屍體眼睛的案件中,醫生的行為已經具備了“非法盜竊罪、侮辱屍體罪”的形式要件;然而,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器官移植應該得到鼓勵和支持。在相關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醫生出於解決患者痛苦,促進這項事業發展的動機,偷偷取屍體的眼睛。雖然違法,但絕不是刑法要懲罰的對象。因此,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在這裏,法律原則和其他法律的非正式來源是中國司法機關進行辯證推理的基礎。本文由中國造紙聯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出,兩種法律推理方法在價值觀上是有沖突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沖突。無數事實表明,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5這主要是由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之間的矛盾、社會關系的復雜性與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決定的。那麽,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怎麽辦呢?當“合理性”與“合法性”發生沖突時,人們面臨的選擇是突破過時的法律禁區,還是固守“惡法即法律”的信條而無視“合理性”。根據法理學的基本概念,“應然法”應高於“應然法”,法律必須遵守邏輯與歷史要求相結合的原則,所以“合理性”高於“合法性”。畢竟“法律是為人而生的,而不是為法律而生的人。”16
2、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遠比實質法律推理更適用。演繹推理在造法國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演繹推理解決的。歸納推理在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推理中尤為重要。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處理案件時,需要將本案事實與判例事實進行比較,最終決定是否可以適用。這種推理,由於規則取自個案,適用範圍較窄。類比推理是填補法律漏洞的常用方法之壹。這種推理的前提是,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條文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和原理可以包括某壹行為或事件。所以,壹個規則的類比是基於某些政策、正義和公平的需要,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不使用類比。
實質法律推理主要適用於疑難案件的處理。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在談到運用實質法律推理的必要性時,博登海默列舉了三種情況:(1)法律沒有提供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2)法律規範本身矛盾或相互矛盾;(3)將壹個法律規範適用於壹個具體的案件,顯然是不公平的。17有學者認為上述列舉不夠全面,實質法律推理的適用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存在“法律空白”;(2)法律規範的含義模糊不清;(3)、法律規範相互矛盾;(4)面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困境;(4)、法律條文包含了各種可能的處理規定。18
3.他們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邏輯推理方法,如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實質法律推理采用辯證推理的方法。博登海默按照亞裏斯多德的觀點,“辯證推理就是尋求‘壹個答案,來回答關於在兩個矛盾的陳述中應該接受哪壹個的問題’。.....因為沒有無可辯駁的‘基本原理’使結論成為必然,通常我們所能做的就是通過提出似是而非、令人信服和合理的論據來探索真相。”辯證推理的方法包括:“對話、辯論、批判性探究和堅持壹種觀點和反對另壹種觀點以找到最佳解決方案的方法。”由於辯證推理需要受主體主觀意識的影響和支配,因此似乎不如形式法律推理有說服力,在成文法國家適用範圍極其有限。尤其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官素質有待提高的情況下,運用辯證方法進行司法推理,更是需要謹慎。否則,很可能會加劇司法腐敗,導致司法權的濫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價值判斷在兩種推理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價值判斷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大小前提的同壹性以避免犯“四個概念”的邏輯錯誤,在小前提中判斷事實以區分主要的案件事實,以“人民的需要”或“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作為司法價值判斷活動的標準,從而從案件事實中推導出司法價值判斷,打通大小前提得出合理結論的邏輯通道。19充分發揮發現功能、比較功能、分類功能、表征測量功能、價值導向功能。也就是說,在形式法律推理中,價值判斷和形式邏輯是相輔相成的,二者共同保證了形式法律推理的順利進行。
與形式法律推理不同,實質法律推理不是基於已確認的案件事實和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使用演繹推理模式,可以從邏輯上推導出決策和判斷。相反,實質法律推理是基於壹系列“法內”或“法外”因素來綜合判斷案件事實的價值。也就是說,實質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對法律條文的評價和價值判斷以及案件事實本身的實質內容。可以說,實體法律推理的主要依據甚至唯壹依據是價值判斷。因為實質法律推理主要適用於難以適用法律的案件,如果離開了價值判斷,案件就無法解決。可見,價值判斷在實質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無法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