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
2.律師事務所律師;
3.公證處的公證員;
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什麽是基層法律服務機構?
設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必須憑司法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法律服務機構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下列基層組織可以從不同方面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1,鄉鎮司法所,屬於鄉鎮職能部門;
2、鄉鎮公安派出所,隸屬於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
3、基層人民法院,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第三,法律援助的性質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