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作出判決時,肯定會加入個人主觀因素。只要是個人,都會講究人情。很多法律只是規定了壹個判決的範圍,需要適用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判決。
“徐婷案”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他用銀行ATM機出錯,取了十幾萬。壹審判無期徒刑,二審只判五年有期徒刑。這是壹個典型的根據實際情況量刑過重,法律強調人情的案例。
擴展數據:
法院改判,徐婷由無期徒刑減為5年有期徒刑,這是壹個很大的減刑,但大多數人還是不認可這個結果。
面對這樣的反饋,按理說“正義、民意、民意都沒有贏”。尤其是在司法方面,沒有得到主流輿論認可而做出的判決,總會有點尷尬,說明司法與社會之間存在某種嚴重的分歧或“撕裂”。
從另壹個角度看,這個案例似乎產生了“雙贏”的效果。徐婷個人和家庭不再面臨“酷刑”隨之而來的悲慘境遇;面對洶湧的輿論沖擊,司法機關退後壹步,贏得了“正視民意”、“展現人性”、“變通”等正面詞匯。
還有其他類似的案例,被重判的犯人可能會從這個案例的類比中受益;因“技術故障”而涉案的後來者,在此案後將免於滅絕。如果“無罪上訴”不被法院受理,民意沒有大獲全勝,但客觀承認在司法民意面前打了個小勝仗。
所謂“勝敗”是相對的,討論“誰勝誰負”意義不大。輿論、媒體、司法、法律處於壹種“博弈”之中,這種博弈過程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有壹種聲音教導媒體和公眾,輿論不應該“幹預司法”;“司法不應屈服於民意”...現在,徐婷案的辯論者告訴所有的人,人民應該“教導”司法,而司法和法律是最值得教導的。
這是壹個重要的啟示。非民教的正義與立法,非民有;壹個無視民意和智慧,懼怕民意的法院,什麽都不是。如果公民只是受到司法的懲罰和教導,那只是強加給人民的破爛。
未來,“外人”將通過媒體和各種輿論渠道更加積極地“幹預司法”,使司法逐漸擺脫和避免“私法”的性質,成為屬於人民的“公法”。
徐婷是互聯網時代的幸運兒。這個案例放在幾年前,不可能有這麽多人關註、研究、討論。那是壹種另類的“司法獨立”,即肆無忌憚地漠視人命,在不被大眾理解和批判的情況下實施酷刑。
技術進步確實在改善我們的社會生活,改變很多人的厄運——如果國家有意識地將現有的技術用於民主和法治,我們會聽到更多更強的福音。
還有壹個更深層次的意義沒有被挖掘出來:民眾的“主體意識”覺醒了,空前活潑敏捷。“國家利益”這個詞可以讓整個社會保持沈默的日子已經壹去不復返了。
如今,當人們聽到“國家”、“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財產”等強有力的詞匯時,立刻不再像霜打的茄子。他們馬上就想到了之所以能與有力的文字抗衡,並在新的尺度上衡量重要概念所涉及的事物的原因。
在“國家”和“財產”的對立面,他們披上了生命、自由和社會正義的外衣。從悄無聲息的無息到洶湧澎湃的輿論,再到重新測量,壹種可以稱之為“革命”的情況發生了。
不僅如此,中公還在“提案”中表現出了理性和精致。道德提醒與道德譴責——民事糾紛與民事責任——刑法適用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主流輿論”明確而有序地認可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