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執行判決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壹種裁判。
裁定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多為形式判決和中間判決。比如延期執行的裁定。少數是終審裁判和實體裁判。前者是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是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駁回自訴的決定,既是終局的,也是實質性的。
根據案件性質,有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
A.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以下範圍:(1)駁回起訴。(2)關於訴訟保全和預付款。(3)授予或撤銷。(四)訴訟中止或者終止。(5)糾正判決中的錯誤。(六)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b、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以下範圍:(1)駁回起訴。(2)駁回上訴或抗訴。(三)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4)停止執行死刑。(五)依法應當減刑或者假釋的。裁定必須書寫的,應當制作書面裁定,口頭的,應當記入筆錄,在發生法律效力時執行。裁定中應註明準許上訴的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判結束時,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壹種裁判。是法院行使司法權的體現。
根據案件性質,有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
民事判決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刑事判決就是要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樣的罪、是否應受刑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從程序上來說,是案件審理的終結,所以是終審判決。從內容上看,破案是實體性的事情,所以是實體性的判決。
此外,根據法院審查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判決時,必須制作判決書,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裁定和判決有嚴格的區別。
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實體作出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執行判決過程中,就訴訟或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是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麽罪應受刑罰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采用的形式不同:判決必須是書面形式;裁決可以書面或口頭作出。例如推遲審判和傳喚沒有出庭的證人。可以通過更換不合格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口頭裁定,但口頭裁定必須記入筆錄。
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為10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為5天。在此期限內不上訴、不抗訴的,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最終的,不得上訴。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5天,民事裁定上訴期為10天。民事裁定主要解決的是程序性的問題,特別是很多屬於人民法院指揮程序的性質,所以不允許上訴,只能復議。屬於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也是不允許上訴的裁定。裁定書壹經公告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移送管轄、改期或延期審理、中止或終結訴訟、更正判決內容有錯誤的裁定書等。裁定準許上訴的,在上訴期內不提起上訴,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時間不同:訴訟或執行中可以使用裁定書,壹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書;判決是終局的,每個案件只能有壹個判決。
另外:“裁決”應該是“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