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方法是職業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實踐法律這門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分析解決法律問題和法律爭訟的思維方式、思維手段和思維工具,是法律人必備的職業技藝和職業技能。下面我為妳整理關於法律人思維特點,希望能幫到妳。
關於法律人思維的特點
首先,法律職業思維有壹個基本要素。我們用這個要素來進行大腦活動。這個要素就是我們的行話,即?法言法語?。?法言法語?有兩個主要來源:壹是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如刑法中的術語:犯罪、過失、未遂、中止等。第二是當妳在法庭上發現法定術語不夠用,不夠徹底深入地分析案情的時候會常引用的壹些原理。
法律職業的第二個特征是程序優先的思維原理。假如學校撥下來10萬元作為獎學金。我就要制定壹個?品學兼優?的評比規則。然而這個?品學兼優?的實體規則是模糊而抽象的。於是,我通過自己的解釋,徇私舞弊地將10萬元給了我壹個戰友的兒子和壹個親戚的女兒。終於大家發現了。於是校長革去了我的職務,換上了劉向文老師(眾笑)。劉老師馬上宣布我的實體規則無效,又制定了壹條程序規則:1、全班50名同學有平等申請獎學金的權利。2、第二周內班委公開討論,如有爭議,被爭議之人在全班公開討論表決通過。於是獎學金在第三周順利發放。雖然有壹兩個同學說他應該得獎學金,但他們認可了這個程序,所以也就等於認可了結果的公正性。大家都知道我在講結果的正當性問題。支持法官審判結果正當性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事實。2、法律規則及其解釋。3、對說服當事人具有極其重要作用的程序。以上是法律思維的第二個特征:程序優先原理。
第三個特征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維與大眾思維有很大的區別。即法律思維是向過去看的,而非向未來。向未來看是大眾思維的模式。例如股民炒股,行政市長拆除違規建築,改善市容環境,甚至政治家提出的?壹國兩制?政策等,都是預見未來的。而只有法律思維是向過去看的。原因有兩點:1、法律人手中的壹切案件都是過去發生的。2、法律人辦案的法律依據即法律規範都是過去制定的。所以法律人不期望社會有過多的變革,法律人判案的思維基點是過去,他們的思維具有保守性。
第四個特征是法律職業思維時時出於兩種事物的矛盾之中:1、法律範疇中的邏輯。2、倫理道德範疇中的情理。即情與法的矛盾之中。這對矛盾困擾著法律人幾千年,而且也將繼續下去。法官處理這對矛盾時會首先考慮,優先考慮法律邏輯,而在中國特殊的文化國情下,情與法矛盾的歷史和法官的苦惱相互伴隨了4500年的司法歷史。壹個日本法學家總結說影響中國法律的三個重要因素是情理、情感、情節。我認為還應該在三個因素之上加上壹個更中國化的因素:情面。情面即熟人社會中的人際關系。相對於美國、日本等法制發達的國家來說,我國正處於形式主義法治階段,也就是法治的初級階段。所以當情與法發生矛盾時,我國法官應首先考慮法律邏輯而非情感因素。到了西方後現代法治社會中,清理情感才被作為壹種重要的因素加以考慮。在後現代法治已經頗為成熟的國家中,當邏輯與情理發生矛盾時,法官有很大的權力進行造法,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某壹法律條文進行立法目的上的解釋,或者叫做社會學意義上的解釋。當法官有這麽大的權力時,就可以說情理已經被融入到法律之中了。所以在形式主義法治階段,我們應該註重邏輯。壹個階段應由其特有的特點和任務。所以我國進行的法官專業化、職業化的司法改革是正確的。我們要正視發展階段的差異性,不能盲目地學習西方國家的法治平民化。當我們的發展超越了形式主義法治階段後,我們就可以去搞法治的平民化,從而把實體公平、實質正義兼顧在法治之中。
法律思維的第五個特征。法律人的思維目的是判決案件時追求?真?,追求真實、真理。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是否有條件像科學家壹樣追求絕對真實呢?誰也不能完全恢復壹秒鐘前作的某個動作,更何況是壹個月、壹年前發生的事件呢?比如三個月前,中原路發生了壹起出租司機被殺案。現場留下了壹根頭發,兩根火柴,三支煙頭,四個腳印,妳能夠把證據全都收集到麽?妳能把現場完全恢復麽?有時,證據是會滅失的,而且法律人的辦案時間有限,不像科學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取證、調查。所以我們法律人只能追求相對的真實,即程序中構建的真實,而非絕對真實。當法院寫判決書時,判決書中所述事實就是本重構的事實,而非客觀世界中的事實,非絕對的真實、真相、真理。所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事實?應作新的解釋。
最後壹個特征是思維的最終結果及最終的判斷結果是非此即彼的。司法活動是壹種思維過程,是最重要形成壹種判斷的過程。這種判斷是壹種結論,這種結論應該是非此即彼的。即日本壹個法學家所說的?壹刀切?的思維。這種思維會導致被切的壹方不滿,但是這是職業的特質,我們是沒有辦法的。有人會認為壹些法官死腦筋,不懂得調解,但調解也需要壹定的規範可循。在日本,司法活動中的調節制度要比我們的完善。我國調解制度的不完善在於沒有壹套完整的系統的規範或規則。結果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搞?背靠背?式的調解。這種調解不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有雙方對立面的才叫?程序?,沒有的叫做?首序?,它是縱向的,自上而下的。?程序?是有對方對抗的,是橫向的。古代中國有壹種?妙判?,考慮了情理的判決。我們應該把古代中國法官的妙判同現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如果在反思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同時吸收古代法官的妙判制度,即達到了孔夫子誇獎子路的?片言折獄?。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1、重權利思維
(1)耶林大師提出?為權利而鬥爭?。認為爭取權利既是作為權利人的權利也是權利人作為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壹種義務。
近年來有很多公益訴訟,如佛山律師狀告鐵道部春運提價、天津律師狀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訴訟,與其說是權利人主張權利不如說是對社會承擔了責任。
(2)煙臺大學法學院張平華教授在《私法視野裏的權利限制》壹文中認為在轉型期要強調?權利本位?,而不是國家社會本位,也不是權利本位兼顧社會本位。對權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隨意的,只有存在權利優先的基礎限制才可以對另壹種權利的行使進行限制。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譚某訴死者陳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遺產繼承案,針對原告譚某提出因其母親涉嫌與死者陳某同居生下原告,進而申請法院強制抽取被告(死者某與妻子的婚生子女)的體液,證明其是死者陳某的非婚生子女。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譚某為證明其為死者陳某與另壹女子所生並有權繼承陳的巨額遺產,在陳某已經去世並無留下DNA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抽取婚生子女的體液勢必損害被告的身體健康權和人格權,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申請。惠州市中院最終駁回原告的申請正是體現重權利思維。這裏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體權、人格權的保護以及譚某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保護的沖突問題。法院最終采信了生命權、人格權優於財產權乃至生存權。
2、合法性思維
馬克思曾說:?法官的上級就是法律。?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對任何爭議的評估首先考慮的是合法性評價。近年來,法學家對孫誌剛案、對公路部門收取養路費養人不養路的質疑以及廣州市、珠海市關於禁止助力車上路聽證會等事件的關註,均是從合憲性(合法性)審查角度提出質疑的。
3、重程序思維
培根提出:壹份錯誤裁判只是汙染了河水,違反程序就是汙染了水源。 我們學習的西方制衡理論,其中支撐制衡理論運行就有程序正義理論。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我們在程序內進行思考和判斷。通過兼聽則明的程序論證爭議並使之形成***識。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經常壹並提及,程序有其獨立價值,壹項紛爭經歷了全部程序,則保障了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等,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樣的裁決結果通常可以為當事人所接受。
美國在紀念911大會上用半天時間宣讀死者的名字,引發《原來悼念可以這樣進行》的感嘆。
辛普森案主要就是因為警方未按程序收集證據導致證據失效,判決辛普森無罪,此案的判決結果美國民眾和被害人家屬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但是中國版的辛普森案-?黃靜裸死案?在經歷五次鑒定和審理後,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但黃靜的親人和社會各界卻不能接受無罪判決的結果,最後只能由法學專家呼籲對於?特殊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犯罪已經嚴格程序審理,各方應當接受其法律效力。
這就要審視普通民眾?實事求是?的思維與法律人的程序正義沖突。程序下運轉的法律資源是有限的,科學和真理的探知是無時間限制的;法院作為審判組織如果與社會偏見或社會壓力接觸太近,與社會保持適當的距離,以科學家探知真理的精神審理案件,那麽,將無法作出及時有效的判斷。民眾如不了解和接受程序爭議的理念將無法接受法院作出的裁決。
4、重邏輯思維
梁慧星教授在壹篇文章《怎樣學習法律》就說,法律實際上是由概念、特征、規範等組成,它包含了三段論。不論是法官的裁判、律師的代理與辯論、檢察官的指控都離不開邏輯思維的運用。
(1)? 少生快富?;?壹對夫妻只生壹個孩子好?;?生男生女都壹樣,女兒也是傳後人?,為什麽應當清理?因為,這些口號缺乏生活經驗和邏輯規則支撐;
(2)在被告人林衛軍被控制造冰毒案中,公訴人將壹鍋含冰毒液體當作冰毒成品來指控,作為其辯護人指出該指控是違反邏輯的,也是違反程序的,未能排除合理性懷疑。最終,法院采信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林肯根據案發當時月光特征、證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距離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變化等因素的邏輯聯系推翻原告證人的作證,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進壹步印證了法律人的邏輯思維是法律人形成思維定勢。
5、重經驗法則思維
法律從來就不是純粹的邏輯規則,而是安身立命的經驗規則,來自人生社會經驗,要照顧人們的體驗和感受。因此,法律思維常常是向過去看齊,表現為穩妥甚至保守。
(1)年輕法官在審理壹對夫妻離婚案件中,為完成調解工作,疏導原被告要珍惜感情、珍愛家庭,說什麽壹夜夫妻百日恩,遭受到原被告的詰問。但是,坐在壹旁的陪審員老大娘對女方說壹句:?夫妻相扶壹輩子不容易,姑娘,聽大娘的沒錯?,女方就撤訴了。這就是年輕法官缺乏人生經驗。
(2)案發在重慶市的從壹棟大樓掉下的煙灰盅砸傷行人,行人將該棟大樓3樓以上的住戶均告上法庭並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最後法院在無法查清人煙灰盅具體從那壹住戶家掉下,在排除事發當時不在大樓居住的住戶外,3樓以上的住戶均要對行人負責。連帶責任是社會公***安全壹道保障,使人們根據生活經驗總結的結果,是壹種社會秩序的安排,解決了被害人在無力舉證時期權利也能得到救濟。
6、利益衡量規則思維
有法學家主張法益學說,在糾紛中權衡各個法益的大小,擇其重者保護之。用流行政治話語就是在處理糾紛中要講法律效果,也要講社會效果。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往往由於合法但不合理、合情的事情常常發生,甚至處理的結果不為大眾所接受,因此,我們不能拘泥於合法性,經過權利、程序、邏輯思維後我們仍要權衡利益,使我們律師代理和法官裁判案件都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很多證據規則是從利益衡量角度確定的。
(1)廣州市某法官因汽車行駛中按喇叭被交警罰款起訴交警,被判敗訴,就涉及交警的作證能力和處罰權沖突問題,最後處理本案法官認為同時賦予交警作證能力和處罰權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
(2)在首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雷同行政訴訟案,原告孫振國訴司法部撤銷確認考試成績無效行為,就涉及雷同試卷的認定權和處罰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