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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訴的程序順序

法律分析:第壹,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第二,審前準備。法院受理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了法院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時,要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工作,如告知當事人必須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主持開庭前的證據交換等。第三,審判。聽證會上,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找出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導下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在這壹階段要充分舉證和質證。第四,訴求。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五、申請再審和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第六,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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